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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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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離婚案件中如何分割公司股權?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0-19 點擊數:8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6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有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的股東。
?。?)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于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根據有關司法機關的審判實踐,對于夫妻共同出資與他人設立有限公司的情況,在離婚時處理原則與合伙情況類似。應當注意的是,在以股份轉讓形式處理夫妻共同出資時,應當符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并辦理相應的登記。對于雙方共同投資購買的股票,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屬于記名股票的,按照記名股票轉讓的程序分割;屬于無記名股票的,由持有股票的一方將股票的一半交付給另一方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