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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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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朱某甲訴朱某乙離婚及財產分割案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0-28 點擊數:7
(一)案例
原、被告均系再婚,雙方于1999年4月經人介紹相識,同年6月1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婚后夫妻關系一度尚可,后雙方為家庭生活瑣事等發生矛盾,導致夫妻關系不斷疏遠。2009年6月,原告曾提起離婚訴訟未獲支持,同年9月初雙方分居生活,因分居期間夫妻關系未得到改善,原告于2010年3月再次提起離婚訴訟,后因故自愿撤訴。之后夫妻一直分居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現原告第三次訴訟來院要求與被告離婚。審理中,原告離婚態度堅決,沒有和好意愿;而被告表示自己沒有其他住房,如果離婚了居住發生困難,不同意離婚。另查明,被告有婚前財產兩門櫥1張、裝飾櫥1張、微波爐1只;原、被告婚后共同財產有海爾電冰箱1臺、日立掛壁式空調1臺、小天鵝洗衣機1臺、長虹彩電1臺、林內淋浴器1臺、大床1張、三人沙發1張、小床1張、飲水器1臺、方臺1張。再查明,原、被告婚后居住的坐落于崇明縣某鎮某村某號某室房屋一套的權屬爭議,原、被告尚在法院訴訟中雙方爭議的焦點:關于對原告主張被告朱某乙在中國農業銀行崇明支行基金賬戶上價值約人民幣80000元基金的認定。
對雙方爭議焦點,法院分析認定如下:原告提出被告在農行基金賬戶內曾經存在的基金是夫妻共同財產;被告抗辯在2009年3月,其在上海的女友徐某交給她60000元,委托其買賣基金,這60000元現已歸還給徐某。被告并提供了案外人徐某書寫的委托協議書1份,以證明徐某委托其買賣基金和錢款已歸還徐某的事實。本院認為,原告主張該基金是婚后共同財產,但未能提供相關證據佐證,被告又予以否認,鑒于該基金雙方有爭議,又可能涉及案外人利益,故在本案中不作處理為宜。原告可以另案訴訟。
(二)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婚姻以感情為基礎。原、被告系再婚夫妻,婚后雙方因家庭經濟等瑣事致夫妻關系不斷疏遠。原告第一次提起離婚訴訟未獲準許后,夫妻一直分居生活,夫妻關系沒有得到改善。現原告離婚態度堅決,沒有和好的意愿。縱觀雙方的婚姻基礎、婚后感情以及夫妻現狀,可以認定原、被告已無和好可能,夫妻感情已經破裂。故對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請求,本院予以準許;雙方的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對原、被告共同財產的分割,本著適當照顧婦女的合法權益原則處理。原、被告再婚時均已退休,經濟來源主要為退休金,雖說婚內的經濟收入為夫妻共同財產,但鑒于雙方在婚后經濟方面基本獨立,故本院對原、被告各自身邊的錢款確定為歸個人所有,不再分割。對原、被告雙方爭議的坐落于崇明縣某鎮某村某號某室房屋一套,因尚在訴訟中,故本案對房屋的權屬不作處理,但在權屬明確之前,確定由被告朱某乙居住使用,待有結果后再行處置。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1、準予原告朱某甲與被告朱某乙離婚;2、原告朱某甲得婚前財產方臺1張、還得婚后共同財產日立掛壁式空調1只、小天鵝洗衣機1臺、長虹彩電1臺、林內淋浴器1臺、大床1張、飲水機1只。被告朱某乙得婚前財產兩門櫥1張、裝飾櫥1張、微波爐1只,還得婚后共同海爾電冰箱1臺、三人沙發1張,小床1張;3.被告朱某乙居住坐落于崇明縣某鎮某村某號某室房屋一套,至該套房屋權屬確定之日。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00元,由原、被告各負擔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