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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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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從案例看婚前財產協議的法律效力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1-18 點擊數:42
婚姻案件律師
案例
“我對你是一心一意的,結婚后,我的房子車子存款都是你的……”5年前,家住南京白下區的單身爸爸趙某為俘獲女友芳心做出這樣的承諾,頗有古人一擲千金為紅顏的豪氣,和女友簽訂這份不平等的婚前協議。他本以為能白頭到老,可以不分你我,誰知5年的光景就把愛情消耗殆盡。現在,妻子打定主意要離婚,趙軍百般努力都沒能挽救得了婚姻,更“杯具”的是,他還得被迫遵守那份協議,凈身出戶。
(1)豪爽男簽“賣身契”:“我的都是你的,你的還是你的”
跟江某相識前,趙某有過一段短暫而幸福的婚姻。10年前,前妻不幸去世,留下尚未懂事的兒子浩浩跟某軍相依為命。前妻走后,趙某將全部精力放在工作和兒子身上,沒有考慮感情的事,直到遇上江某。2005年,趙某認識了比她小4歲的江某時,他已經是有房有車有存款的富翁了,兩人很快建立戀愛關系。在江某面前,趙某有點底氣不足,畢竟自己有過婚史,還帶著小孩。出于補償心理,他對江某特別好。
不久,兩人談及婚嫁。女人結婚前總會忐忑不安,江某也不例外,她反復追問趙某,“你會不會變心?”“結婚后還會對我這么好嗎?”趙某理解江某的顧忌,為了證明自己是一心一意的,他承諾結婚后什么都給江敏。2005年年底,兩人領證結婚。婚前趙某簽了一份財產協議,內容為:本人自愿將名下一套價值百余萬的房屋無償贈送給江敏;婚后添置的財產(如車輛、房屋、存款等)都歸江某所有;如果離開江某,不得帶走任何財物;江某的婚前財產仍然歸她個人所有。“我的都是你的,你的卻不是我的。”很明顯,這是一份極不公平的協議,但趙某心甘情愿簽了字。他是抱著白首到老的愿望結婚的,既然白首到老,還分什么彼此?
(2)孩子引發矛盾:嬌妻要過二人世界
沒想到婚后不久,雙方就出現了難以調和的矛盾。趙某當了多年單身爸爸,做夢都想擁有完整的家。因此,蜜月剛過,他就向江某提出,要把兒子浩浩從父母家接回來。江某的臉一下子冷了下來:“哪有剛嫁人就當媽的?趙某很意外:“你不是一直都挺喜歡浩浩嗎?我爸媽年紀大了,照顧浩浩太吃力,而且浩浩也需要母愛……”他試圖說服江某,但江某堅決不同意。
趙某火了。他之所以跟江某結婚,一方面是喜歡她,另一方面是想給浩浩一個完整的家庭,沒想到江某這樣排斥浩浩。江某也火了,她質問趙某到底是想娶個老婆,還是想給他兒子找個保姆。之后,兩人多次為浩浩的事吵架,趙某說服不了江某,只好一次次地妥協。隨著爭吵次數的增加,感情不可避免出現了裂縫。
(3)次子出生加劇矛盾:一人帶一娃,分居
其實他們都挺想跟對方過下去,還不約而同地想到:也許有個孩子就好了。婚后第三年,江敏順利生下一名男嬰,取名南南。南南出生后,江敏搬到娘家居住,趙軍也跟了過去。這時的江敏渾身散發著母性光輝,趙某以為時機成熟了,再次提出接浩浩同住,誰知江敏仍然反對。雙方好不容易修復的關系又鬧僵了。為了照顧浩浩,趙軍搬回了原來的家。江敏對趙軍搬出去的事耿耿于懷,堅決不讓步,兩人就此分居。
(4)妻子起訴離婚 拿出協議要他放棄財產
2008年底,江某提出離婚,趙某堅決不同意,法官認為雙方關系尚未惡化,判決不離。之后,兩人關系沒有任何改善。2009年夏天的一次爭吵中,趙某動手打了江某,致使雙方關系徹底惡化。江某再次起訴到南京白下區法院,堅決要求離婚,同時要求趙某履行婚前協議,放棄所有財產。
“我一時不理智,打傷了江某,都是我的錯,我愿意道歉,也愿意賠償,希望江某再給我一次機會。我們原來很好,因為爭吵傷害了感情,還是有和好可能的。”開庭時,趙某一臉真誠地認錯。坐在原告席上江敏根本不為所動:“我跟他感情已經完全破裂,再無和好的可能!”趙某沉默了一會,對法官說,如果判離,他不可能放棄所有財產,起碼要把屬于自己的房子拿回來。
“那份協議是建立在婚姻基礎上的,婚姻不在了,協議也不存在了。更何況當初簽協議時,她親口承諾,將來會把房子留給浩浩。”趙軍試圖說服法官。“沒有那回事!我沒答應過他,他是自愿把房子給我的,現在那套房子是我的個人財產,他沒權要回去。”江某拿出協議原件給法官看,明顯是有備而來。
法官注意到,協議上注明“結婚起生效”,但沒有“如果離婚就失效”的字眼,因此,就算離了婚,協議也是有法律效力的。看著江某胸有成竹的樣子,趙某明顯沉不住氣了,他啰啰嗦嗦地提起房子的歷史:“這房子是用老房子換購的,老房子是我跟前妻的共同財產,由此可見,新房子也是我跟前妻的共同財產,前妻去世后,她的份額應當由浩浩繼承……”
(5)想反悔來不及了 法官認為“賣身契”有效
法院審理后認為,趙某與江某夫妻感情已經破裂,應當準許離婚。另外,法律規定夫妻有權約定婚后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歸屬問題。夫妻對婚后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趙某與江某自愿在婚前達成財產協議,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因此合法有效。趙某已經將原屬于自己的房屋贈給江某,并且房子已經過戶到江某名下,說明贈與協議已經履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現在已經無權收回。
至于趙某辯稱這套房子本質上屬于他跟前妻的共同財產,法院認為證據不足,相反房屋買賣協議和登記資料均顯示,這房子是他個人購買并登記在個人名下,應當屬于個人財產。如果趙某的家人認為,這套房子涉及趙軍前妻遺產繼承問題,可以另行起訴。
法官向趙某和江某詳細闡述了相關法律法規,勸他們為孩子著想,能和解就和解。趙某這才意識到現在后悔已經來不及了,經過一番考慮,他接受了某敏提出的和解方案——婚后財產給江某,江某把房子還給他,他再補償江某90萬。然而,簽字前一刻,趙某又反悔了。“我不能放棄房子,我虧大了!”
調解不成,法院前不久下了判決,準許兩人離婚,財產分配完全遵循婚前財產協議。趙某是名副其實的“凈身出戶”——趙某婚前贈送給江某的房子歸江某所有;雙方婚后取得的財產,大到汽車存款,小到家電家具,悉數歸江某所有,就連一起買的車位也歸江某使用。兩個孩子一人撫養一個,趙某撫養浩浩,江某撫養南南,趙某每個月還要給南南1000元生活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