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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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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婚姻關系存續期借款合同效力問題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1-23 點擊數:35
成都婚姻家庭律師網:沈輝律師
[案情]
原告(女方)與被告(男方)于2001年9月13日登記結婚,婚后,原告將自己的工資存折交由被告處,家庭各項收入由原告負責保管和進行開支。2005年11月15日,被告單位派被告到外地出差,但費用要先由被告自己墊付,因被告的收入都由原告保管,便要求原告拿3000元錢墊付差旅費,原告要求被告出具借條才將3000元款項交予被告。后因夫妻關系不和,原、被告于2006年國慶節后開始分居,2007年11月12日,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其與被告之間的,依法分割,并要求被告償還2005年11月15日借款3000元。庭審中,原、被告雙方一致同意解除夫妻關系。
[爭議]
合議庭在審理評議過程中,對應當解除原、被告之間的婚姻及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沒有爭議,但對3000元借款應當如何認定,存在分歧。
一種處理意見認為,3000元借款有被告出具的借條為憑證,且被告沒有證據證明該借條是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應當認定為合法有效,應判決被告向原告償還借款3000元。
另一種處理意見認為,該筆借款具備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要件,應當認定為合法有效,但因該3000元款項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判決被告向原告償還1500元。
第三種處理意見認為,因該款項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不能機械地依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應當與一般的民間借款合同有所區別,原告要求被告償還3000元借款,實質上屬于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主張,對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評析]
我國對夫妻財產的規定,采用了約定優于法定的模式,如男女雙方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作了明確約定,從民法意思自治的角度出發,法律對該種約定予以保護,但前提是該種約定必須采用書面的形式;對沒有約定的,按照法律關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財產的規定進行處理。本案中,原、被告之間沒有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作出明確的書面約定,應當依據婚姻法的規定確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屬,而原告在庭審時不能提供證據證明這3000元借款屬于原告婚前的財產,也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屬于其應當依照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取得的個人財產,且原、被告婚后家庭取得的財產包括被告的工資收入,一直由原告負責保管和進行開支,因此應當認定該3000元的款項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婚姻法明確規定男女雙方有平等的處理權,一般情況下,夫妻一方出差墊付的款項夫妻雙方可以商量后直接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支付,在所在單位核報差旅費后,應將款項用于家庭共同開支,不存在一般意義上的借款關系。但本案中確實有被告出具給原告的借條,符合合同的形式要件,應當依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該筆借款,即第一種處理意見認為的,應當由被告償還原告借款3000元。筆者認為,這樣處理不妥。
上述3000元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的產生和存在,是以夫妻關系的存續作為基礎的,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該共同財產屬于無份額劃分的共同共有財產,就財產的歸屬而言,夫妻屬于一體,只有夫妻關系解除時,其共同財產才因失去基礎關系而劃分出共有的份額并依法進行分割。而第二種處理意見實際上是將無份額劃分的共有財產擬制為按份共有,這顯然與共有財產的立法不符合。
本案中,3000元借款“合同關系”系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形成的,按照法律的規定,對這3000元款項,是屬于原、被告雙方共同共有且有平等的處理權的夫妻共同財產,因此被告與原告雖然締結了一個形式上的合同,但其標的物為原、被告所共有,不具備履行的基礎和可能性。從主體角度看,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合意,其基本條件是必須具有雙方當事人,而該借款合同中實際上只有一方當事人,交易的實質就有如有人自己給自己出具一份借條,或者某人將自己左邊口袋的錢物放入右邊口袋,然后稱這成立合同,從社會交易和法律保護的角度看,這樣的合同并不具備成立的條件,也不具有社會和法律意義,要求法院判決保護上述借款關系或者將右邊口袋的錢歸還給左邊口袋,這在法律上沒有任何意義,沒有保護的必要。因此,筆者同意第三種處理意見,對上述原告要求被告歸還3000元借款的訴訟請求應當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