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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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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關于離婚訴訟的程序性規定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1-06 點擊數:11
訴訟離婚的程序包括起訴、調解、判決三個階段,相關的程序使用《婚姻法》和《民事訴訟法》中的有關規定。
(1)起訴
離婚訴訟必須由夫妻一方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案件一般的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組索敵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按照貴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意見》的相關規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諸多四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民事訴訟法》第23條的規定:“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3)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4)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另外,《民事訴訟法意見》第11-16條,也對訴訟離婚的管轄問題作出了具體規定:非軍人對軍人提起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有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離婚訴訟雙方黨和私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有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中國公民雙方子啊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元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調解
離婚訴訟中的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此部分內容在前文中已有介紹,此處不再贅述。
(3)判決
人民法院對于調解無效的案件,應當及時判決解決糾紛。判決應以開庭審理后查明的事實為依據,以法院規定的判決離婚的條件及夫妻感情破裂為標準。對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應判決準許離婚,并同時對子女、財產等問題一并予以處理;對于雙方感情未真正破裂,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準予離婚條件的,應當判決不準離婚。一審判決結果無論是否準予離婚,不服判決的當事人均可以提出上訴,如在法律規定的15日上訴期內,雙方均未提出上訴的,一審判決便發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第一審離婚判決生效后應出具證明書的通知>》中的規定:“當事人未上訴的第一審離婚案件的離婚判決,在上訴期屆滿發生法律效力后,原審人民法院應向當事人出具判決生效證明書并加蓋院印,以此確認該判決業已發生法律效力。”
對于當事人提出山谷的案件,進入二審程序。此時,一審判決未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依一審準予判決的結果,與他人再婚。二審法院受理案件后仍然可以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如經二審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則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否則應依法改判。
需要注意的是,《民事訴訟法意見》第185條規定:“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上訴后,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與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一并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這是因為,一審判決不準雙方離婚,必然不會涉及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的問題,而二審法院若認為,一審法院判決有誤,應當準予雙方離婚,即意味著應當對子女撫養、財產等事項一并處理。但因我國法律規定,訴訟案件采用兩審終審制,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是終審判決,如果當事人對財產分割等事項不服,將失去上訴的權利,所以二審法院在這種情況下不能直接進行改判。
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是終審判決,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xiaoli.danghsiren對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混應安息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因為,離婚訴訟涉及雙方當事人的身份關系,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已經生效,雙方的夫妻關系即已解除,由此會產生一系列的涉及身份關系的法律后果,一方當事人可能已基于離婚判決與他人再婚,所以即使生效的判決所依據的事實有誤,或發生變化,當事人也不得申請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