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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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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離婚發現兒子非親生,如何主張賠償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8-04 點擊數:70
案情介紹:
原、被告1999年經人介紹相識,于次年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2004年3月生一男孩。婚后,雙方因為家庭瑣事經常吵鬧。2011年8月,被告男方委托某司法鑒定中心就其與兒子是否存在親生血緣關系進行鑒定,鑒定結論是雙方之間無親生血緣關系。2011年7月份起,原、被告分居至今,女方提出離婚。
法院判決:
由于原、被告不能正確處理好家庭瑣事,自2011年7月分居至今,原告提出離婚,被告表示同意,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準許雙方離婚。
因孩子不是被告親生之子,被告對孩子沒有法定的撫養義務,對于被告要求原告返還撫養費用的要求法院應予支持。撫養費用參照本地區收入水平標準計算。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條、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原、被告離婚,原告賠償被告精神損失費、撫養費6萬余元。
都律師分析:
本案中的原告主觀上有過錯,違反了《婚姻法》中關于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夫妻間相互忠實義務的規定。
在法律上,被告與這個孩子原本既非親父子關系亦非養父子關系,但卻一直在行使著父母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原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違反夫妻忠實義務,與婚外異性生育孩子,給被告造成嚴重的精神損害,應當賠償被告的精神損失費用。
此外,男方所支付的撫養費也應當予以賠償,女方取得男方的撫養費應屬不當得利。
原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他人生下私生子,這一事實經親子鑒定后已無可辯駁。原告的行為對婚姻家庭的穩定和睦和社會安定團結及社會道德風尚產生不利影響,為法律所禁止。對于被告的訴訟請求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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