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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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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當事人面臨離婚糾紛時可能產生的錯誤想法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1-16 點擊數:44
作為一名婚姻訴訟律師,筆者發現當事人面臨婚姻糾紛時,囿于法律知識缺乏,及手忙腳亂、情緒激動,難免會對離婚糾紛產生各種各樣的誤解:
一、如果能夠證明對方出軌,無過錯方就可以多分或全分夫妻共同財產
實際上,能多分財產的情形只有兩種:
1.對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
2.對方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夫妻共同財產的。
發生離婚糾紛時,過錯方侵害夫妻共同財產權益的,無過錯方才可以多分或全分夫妻共同財;過錯方出軌,只是說明其對感情不忠,并不能證明其侵害夫妻共同財產權益。
二、如果能證明對方出軌,無過錯方就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實際上,無過錯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有四種: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對于出軌,可以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個階段:婚外情,即過錯方與婚外異性發生性行為或婚外戀,譬如一夜情、通奸等等;
第二個階段:同居,即過錯方在婚外情的基礎上,還與婚外異性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最常見的情形就是包養小三;
第三個階段:重婚,即過錯方在同居的基礎上,還與婚外異性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譬如對外聲稱對方是其配偶、與其舉行結婚儀式等等。
發生離婚糾紛時,能夠證明過錯方與婚外異性同居、重婚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證明不了或只能證明過錯方與婚外異性發生婚外情的,則得不到損害賠償。
三、分居滿二年或二年以上的,人民法院就會準予離婚
實際上,人民法院準予離婚條件是:
1.存在分居滿二年的事實;
2.兩地分居的原因是感情不和;
3.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雙方執意要離婚。
發生離婚糾紛時,夫或妻一方僅是證明雙方分居滿二年的,還不足以讓人民法院判決準予雙方離婚;要達到離婚的目的,夫或妻一方還要證明分居的原因是感情不和。
四、誰先提出離婚的,誰將先處于不利的地位
我國實行婚姻自由制度。所謂婚姻自由,既包括結婚自由,也包括離婚自由,夫或妻一方起訴離婚,是在行使法律賦予其的法定權利。
在財產分割上,人民法院按照夫妻平等原則,五五對分,并不會因為夫或妻一方先提出離婚訴訟,就會照顧應訴方。
在子女撫養上,人民法院按照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則確定由哪一方直接撫養子女,并不會因為夫或妻一方先提出離婚訴訟,就會傾向于限制其直接撫養子女或強迫其直接撫養子女,不合理地讓其多負擔或少負擔撫養費。
總之,發生離婚糾紛時,人民法院在確定夫妻雙方的權利義務時并不會考慮究竟是哪一方先提出離婚訴訟的。
五、簽訂了離婚協議書,你就休想反悔
簽訂了離婚協議書后,一定要及時拿到民政局登記;如果沒經登記,離婚協議書不會產生任何法律效力,不會受到法律保護。
在將離婚協議書拿去登記之前,夫或妻一方隨時可以反悔,對方不可強迫其前往民政局登記,不可強迫其按照離婚協議書分割財產或確定撫養權歸屬,不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雙方關于離婚協議書的約定。
說白了,僅是簽字,不經登記的離婚協議書,就是一張空頭支票。
六、房產證上沒有登記女方名字,女方沒份。
這要根據個案情況具體分析:
1.對于婚前購置的房產,如果是男方獨自出資,則女方確實無份;如果是雙方共同出資,女方是否有份,各地法院判法不一,沒有統一標準。
2.對于婚姻關系持續期間購置的房產,如果是用男方個人財產購置,則女方確實無份;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財產購置,則無論房產證上是否有女方名字,女方均是有份。
因此女方是否有份,視乎是婚前購置還是婚后購置,男方單獨出資還是兩方共同出資,不能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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