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產前親子鑒定?
所謂“產前親子鑒定”,是一種“三聯體”鑒定,即父親、母親加腹中胎兒的DNA鑒定,一般要在懷孕16周以后才可以進行。胎兒的DNA來自羊水,父母雙方則需要提供血痕或帶毛囊的毛發。
2、為什么要進行產前親子鑒定?
從申請者看,可能會有這樣幾類情況:未婚男女同居造成懷孕,男方不認賬了,女方因為民事糾紛進行索賠撫養需要證明,需要鑒定;夫妻之間正常懷孕,男方懷疑腹中孩子有問題,提出鑒定;已婚婦女懷孕,男方有證據證明愛人與第三者有通奸關系,要求承擔撫養費,提出鑒定;夫妻正常離婚,丈夫可能不履行撫養義務,女方提出鑒定;還有就是有的女方由于繼承遺產需要,提出產前鑒定等。
3、怎么進行產前親子鑒定?
要做產前胎兒親子鑒定,首先,孕婦要先去醫院產科檢查身體,在得到醫生允許的情況下,以“羊水穿刺”的方式采集3至5毫升的羊水,“一般而言,懷孕16周時胎兒尚小,子宮中的羊水較多,此時在B超監控下穿刺抽取一般不會傷及胎兒,引發流產的風險率不超過1%。
醫院的鑒定中心一直都在做這項檢測,但是絕大部分申請者都是匿名的,這就意味著當事人并不要求鑒定具有法律效力,而只是想知道孩子的生父到底是誰,是為了滿足個人隱私,甚至有些當事人是通過各種辦法偷取男方的頭發等材料私下來鑒定的。
4、做產前親子鑒定,法律上是否得到了許可呢?
司法部門有關人士介紹,只要有資質做親子鑒定,就有做產前親子鑒定的資質,這些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都是有法律效力的。
從目前的法律法規看,對于親子鑒定沒有具體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類白細胞抗原作親子鑒定問題的批復是:鑒于親子鑒定關系到夫妻雙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是一項嚴肅的工作,因此對要求作親子關系鑒定的案件,應從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有利于增進團結和防止矛盾激化出發,區別情況,慎重對待。對于雙方當事人同意作親子鑒定的,一般應予準許。一方當事人要求作親子鑒定的,或者子女已超過三周歲的,應視具體情況,從嚴掌握,對其中必須作親子鑒定的,也要做好當事人及其有關人員的思想工作。
如果說鑒定牽涉到胎兒的權利,那么胎兒的母親應該是其第一監護人,應該可以代為行使其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