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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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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受欺騙支付撫養費的一方可要求返還撫養費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1-06 點擊數:17
【基本案情】
代某與龍某于1982年結婚,1985年龍某生下一子,由雙方共同撫養。后來代某發現龍某與他人有不正當的男女關系,遂要求離婚。雙方商定,夫妻共有財產歸嗲某所有并撫養孩子。后來,雙方因探視小孩發生糾紛,龍某以狄某不是孩子的生父要求法院變更撫養關系。經過親子鑒定,代某不是該子的生父。龍某領走孩子,并撤回變更子女撫養之訴,代某不是該子的生父。龍某領走孩子,并撤回變更子女撫養之訴。1990年代某訴至法院要求龍某返還其撫養該子的6000余元撫養費。法院審理認為龍某在與嗲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他人生下孩子,并炎滿真相,而代目在受欺騙的情況下撫養了非親生子女,所以代某在離婚后至龍某領回小孩錢所支付的撫養費應由龍某負責償還。鑒于雙方那個在離婚時共同財產由代某一人分割,故不支持返還代某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因受騙而支出的撫養費。判決龍某返還代某撫養費320元,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
【律師點評】
本案中,代某在受欺騙的情況下承擔撫育義務,該子雖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受胎,離婚也按協議由代某撫養,但由于該子不是代某的親生子女,按法律規定,代某可不承擔撫養費用。同時,按《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代某受欺騙,在違背自己真實意思表示情況下所謂的民事行為,應屬無效。二期,夫妻關系的存續有效,并不意味著夫妻一方必然要承擔另一方違法行為的后果。從法律上講,代某要求返還撫養費的請求應當支持,但考慮到雙方在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已由代某分得,龍某需要撫育小孩,法院判決代某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支付的撫養費不予返還,對雙方離婚后至小孩被龍某領回這段期間的撫養費酌情返還。這樣處理,一方面保護了代某的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保護了兒童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也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他人發生不正當男女關系的不道德起到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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