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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怎樣繼承加拿大遺產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1-16 點擊數:21
婚姻繼承律師
一、公民怎樣處理涉外繼承?
在涉外中,根據主體的不同,可分為中國公民繼承遺產的法律適用和外國公民繼承遺產的法律適用。
1、中國公民繼承遺產的法律適用。根據《繼承法》第36條第7款的規定,中國公民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遺產或者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的遺產,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據此,我們知道中國公民繼承遺產時:
(1)如果被繼承人住在國外,遺產在國外的不管不動產還是動產均適用外國法律;
(2)如果被繼承人住在國內,遺產在國外的,動產適用中國的法律,不動產適用外國的法律;
(3)如果被繼承人住在國外,遺產在國內的,則動產適用外國的法律,不動產適用中國的法律;
(4)如果被繼承人(必須外國人)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遺產都在我國境內的,則動產和不動產均適用我國法律。
2、外國公民繼承遺產的法律適用。根據《繼承法》第36條第2款規定,外國公民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遺產或者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中國公民的遺產,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據此,我們知道,外國人繼承遺產:
(1)如果遺產在我國境內,不管被繼承人是不是中國人,只要他居住地也在我國境內,則動產和不動產均應適用我國的法律;
(2)如果遺產在我國境內,被繼承人生前居住在國外,則動產適用外國法律,不動產適用我國法律;
(3)如果中國公民作為被繼承人時,其遺產在國外的,而該公民居住在境內的,則動產適用我國法律,不動產適用外國法律;
(4)作為被繼承人的中國公民如果生前居住在國外,遺產在境外的,則動產和不動產均適用外國的法律。
另外,在處理涉外繼承時,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同外國簽訂有雙邊或多邊條約、協定的,應按照該條約、協定的有關繼承方面的規定處理,但我國申明保留的除外。
二、涉外繼承歸誰管?
在國際上,一般是以被繼承人的國籍、被繼承人的住所或遺產所在地為依據,確定涉外繼承案件的管轄權。具體涉外繼承案件由哪國法院管轄,應通過沖突規范加以確定。在我國,對于涉外繼承案件實行專屬管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法律規定: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1、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公民怎樣繼承加拿大遺產
加拿大法律對繼承問題的規定也不統一,各省有各省的規定。按照加拿大某些省的法律規定,被繼承人生前有遺囑的,按指定的繼承人繼承。在法院確定遺產管理后的半年以內,遺囑執行人將按遺囑分配遺產。在此期間,如果被繼承人的妻子和子女對遺囑有異議,有權向法院提請裁決。被繼承人的非正式結婚的妻子和非婚生子,只要是從死者去世之日起往前推算,與其在生前有兩年以上的同居生活的妻子,或者是在死者去世之日起,其生前撫養過一年以上的子女,對遺囑也同樣有權向法院申訴,請求對此項遺產的繼承權利,無論是誰主張繼承遺產,必須在法院許可遺產管理后六個月內提出,過期則不再受理。
死者生前無遺囑的,按法律規定繼承,繼承順序和分配辦法是:
1、被繼承人有遺孀而無子女的,全部由遺孀繼承。
2、被繼承人有遺孀和子女的,遺孀先在遺產凈值中分得二萬加元,余下部分再由遺孀與子女平均分配。遺產凈值不足二萬加元,便全部歸遺孀。
3、被繼承人無遺孀,無子女,由其父母繼承。被繼承人既無遺孀、子女,也無父母,由死者的兄弟姐妹平均分配遺產,共同繼承。如兄弟姐妹中有死亡的,由其子女代位繼承,共同分得其父或母應繼承的那一份遺產。
4、沒有上述被繼承人的近親屬,遺產由與死者血緣最近的親屬均分。
5、上列繼承人都不存在,遺產由公共信托局代管一段時間,無人認領時即收歸國有。
四、繼承加拿大遺產的辦理程序
我國國內公民按照加拿大的法律規定享有繼承權的,則要向加拿大的有關機構提供我國公證機關頒發的繼承權證明書(或依繼承要求頒發的親屬關系證明書和結婚證明書)。
有兩個以上的同等繼承人不必分別辦理,可列入同一份繼承權證明書。對已故的繼承人要加以注明,或另辦一份死亡證明書。需要委托他人辦理的,還要申辦委托書證明。各種公證書都要附英文譯文,交我外交部和加駐華使館辦理認證。
如果需請加拿大的律師辦理繼承遺產的事項,應主動提供死者的中英文姓名、職業、生前地址、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死亡地點、遺產總價值以及有關繼承該項遺產的文件(遺囑、往來信件)等材料,以方便律師向有關部門查詢、辦理,使遺產的繼承能夠順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