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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涉外繼承案件法律理論與操作實務分析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1-16 點擊數:59
成都涉外婚姻律師事務所
一、涉外繼承認定
涉外繼承是指繼承法律關系主體、客體和法律事實諸要素之一具有涉外因素的繼承。所謂“涉外因素”,是指繼承法律關系的要素或者與遺產繼承有關的法律事實中有的涉及中國境外。由于各國社會制度、文化、宗教等有很大差異;導致各國繼承法律制度明顯不同,存在法律沖突。而隨著香港與澳門的回歸,我國已經成為一個多法域的國家,也存在區際私法沖突,而港、澳門、臺灣等地區作為我國的一部分,繼承法律關系的要素或有關法律事實涉及這些地區的,原不屬于涉外繼承。我國臺灣、香港以及澳門地區有單獨的繼承法律,與我國內地法律也有所不同,各有特色,在處理這些涉港、澳、臺地區的繼承問題時,一般也可參照處理涉外繼承問題的一些原則;而涉外繼承關系是一個國際私法問題,而涉及我國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繼承關系則不屬于國際私法上的問題,屬于區際私法沖突問題,屬于一個國家內不同地區法域之間的區際法律沖突問題。
涉外因素具體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主體涉外,是指被繼承人或繼承人是外國人、無國籍人,被繼承人或繼承人一方或雙方的經常居所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在被繼承人和繼承人中,只要有一方為外國人、無國籍人,就構成涉外繼承。例如,中國公民繼承美國籍人的遺產,或者新加坡公民繼承中國公民的遺產,都屬于涉外繼承。
2、客體涉外,是指遺產處在外國。遺產作為繼承法律關系的客體,無論被繼承人的國籍在哪,也不區分其遺產是動產還是不動產,只要遺產是在中國境外,都會發生涉外繼承。
3、與繼承有關的法律事實涉外,是指能引起繼承法律關系發生的法律事實,如被繼承人死亡、遺囑在國外發生的,如被繼承人死于國外、被繼承人在外國訂立遺囑等,也可能會產生涉外繼承問題。
只要出現上述任意一種情形,都會構成涉外繼承,在現實生活中,經常是多個要素涉及涉外因素,從而發生具有多項涉外因素的復雜多樣的繼承關系。為了解決繼承法律沖突,各國都在進行不斷的努力,制訂了一系列的全球性的和區域性的國際公約,這些公約多為程序上的、法律適用性質的條約;其中1988年10月制定海牙《死者遺產繼承法律適用公約》影響最大,對涉外繼承準據法規定的比較完備;可是我國因為各種原因至今還沒有加入該條約,涉及遺產繼承的法律適用問題,主要參照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關系適用法》的規定來處理。
二、涉外繼承案件的專屬管轄權
涉外繼承通過沖突規范確定準據法,決定適用哪一個國家的法律。由于不同國家繼承問題的規定差別很大,因而,適用哪一個國家的法律,直接影響涉外繼承的處理后果。所以各國為維護本國公民的利益和保護本國境內的財產利益,對涉外繼承案件多實行專屬管轄。根據國際慣例,一般以被繼承人的國籍、被繼承人的住所或遺產所在地為依據,確定涉外繼承案件的管轄權。因此,被繼承人本國法院、住所地法院、遺產所在地法院都將會對涉外繼承案件有管轄權。具體涉外繼承案件應由哪國法院管轄,應通過沖突規范加以確定。在我國區分涉外法定繼承與涉外遺囑繼承,作出的不同的法律適用沖突規范。對于繼承案件實行專屬管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依據我國相關民事法律規定,遺產繼承包括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因繼承發生的糾紛,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被繼承人的遺產分散在幾個人民法院轄區,應該以遺產的數量和價值確定主要遺產所在地,然后確定管轄法院;若主要遺產為不動產,按照遺產糾紛來確定管轄權法院,此類案件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確定法院;而不是作為不動產糾紛來確定管轄權法院,換句話說,遺產繼承訴訟專屬管轄的效力應該排除不動產訴訟專屬管轄權的效力。
三、涉外遺產繼承公證認證相關事宜
鑒于涉外繼承公證認證適用準據法非常復雜,使公證的辦理存在一定難度,因此需要對涉外繼承的不同情形進行分析,涉外繼承律師辦理具體涉外繼承案件時顯得非常重要,雖然各國法律對涉外繼承規定不一,但總體而言主要分為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兩種情形,還有一種無人繼承情形暫不屬于研究范圍;涉外繼承所需的公證書:《親屬關系公證書》、《委托公證書》、其他公證如《婚姻關系狀況公證書》、《死亡證明公證書》等等。有些國家或者地區的公證機構不僅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作簡單的形式審查和核實,還需要對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的本身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具體的審查、核實;從各國的公證實踐來看,英美法系的國家或者地區,包括我國香港地區,公證文書主要從形式上作審查,而大陸法系的國家,公證事項則側重于采用實質上審查方式。
四、涉外繼承的法律適用
涉外繼承是一種很復雜的涉外民事法律關系,各國規定五花八門,沒有一個同一的認識,沖突很多,但是它不僅涉及我國公民在國外的財產權益,也涉及外國人在我國的財產權益,處理好涉外繼承關系,對保護我國公民與外國人的財產權益至關重要。
在解決涉外遺產繼承法律適用的問題上,在國際私法上主要存在兩種制度,即同一制與區別制。
關于我國涉外繼承的準據法問題,我國的立法機關制定了許多確定涉外繼承準據法的法律規范,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最高人民法院也作出了確定涉外繼承準據法的司法解釋。我國涉外繼承的準據法原則上采取區別制,即動產繼承依被繼承人的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不動產繼承依被繼承人的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章以專章形式規定了涉外法定繼承與涉外遺囑繼承等事項的法律適用,作出的明確的法律規定,共有五條。
1、涉外法定繼承法律適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法定繼承,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動產法定繼承,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該規定繼續延續了我國涉外繼承法律適用采取的區別制的習慣,繼續對動產與不動產進行區分,適用不同的準據法;但是改變了《繼承法》與《民法通則》規定的動產繼承的連接點,改為被繼承人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我國修改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參考了1955年海牙國際司法協會制定的《關于解決本國法與住所地法沖突的公約》,順應國際立法傾向。“經常居所”是一個事實狀態的概念,是對傳統住所概念的一大修正,相對于住所而言,慣常居所是對當事人居住的意圖較低,并不要求當事人永久居住的意愿;只需要居住一段時間就可以構成慣常居所。
2、涉外遺囑繼承法律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對涉外遺囑繼承的法律適用做了比較全面的規定,完善了以前我國涉外遺囑立法的缺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遺囑方式,符合遺囑人立遺囑時或者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遺囑行為地法律的,遺囑均為成立。我國涉外遺囑繼承形式要件的立法主要借鑒了1961年海牙《遺囑處分方式法律沖突公約》的規定以及各國遺囑繼承形式要件法律適用的規定,盡最大限度的使遺囑繼承有效,其他國家在遺囑繼承形式上也大都采用的是《遺囑處分方式法律沖突公約》;在遺囑繼承法律適用上,我國采用的是同一制,不對遺產進行區分動產與不動產的分割,適用同一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對遺囑繼承實質要件法律適用也作出了明確規定,根據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遺囑效力,適用遺囑人立遺囑時或者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從規定上看,我國遺囑效力適用于經常居所地和國籍兩個連接點指向的立遺囑人的屬人法,在時間上限定為立遺囑時或者死亡時。
3、遺產管理的法律沖突與法律適用
由于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遺產權屬處于一種不穩定的狀態,很容易被隱匿、私分、滅失、不當處置等等,從而損害繼承人的合法權益?;谏鲜鲈?,需要對遺產進行清查和管理,直到權利人取得遺產為止。由于遺產管理涉及遺產所在國的利益,遺產為遺產所在地國家實際控制,遺產所在地的司法或者行政機關要對遺產進行清理、保管,適用,因此適用遺產所在地國家法律,便于實際操作;我國法律對此也作出了相同的規定,填充了我國涉外繼承遺產管理的空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遺產管理等事項,適用遺產所在地法律。
4、涉外無人承受遺產的法律適用。
涉外無人繼承財產主要是指本國公民死后留在外國的無人繼承財產或者外國公民死后留在本國的無人繼承財產。各國國際私法規定都是一致的,無人繼承財產歸財產所在地國家所有,符合遺產所在地國家利益;因此在我國境內死亡的外國人,遺留在我國境內的財產如果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依照我國法律處理,兩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另有規定的除外。由此,我國境內涉外無人繼承遺產的處理,除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另有規定的以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無人繼承遺產的歸屬,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產所在地法律。就是說,若外國人遺留在我國境內的無人繼承的遺產,應當依該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產所在地法處理。適用遺產所在地國家法律作出的法院判決也易于為其他國家所承認和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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