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法第2條規定,存在先天不足,是財產、遺產、所有權標的物混淆的重大誤區。表現出巨大后天落差和滯后。中國改革開放三十多年的巨大成就和全球化、市場化、工業化、城鎮化、信息化的不斷趨進,帶來社會財產體系至少凸顯出八個鮮明特點或走勢:
一是以有體有形物為客體的財產范圍不斷擴張,種類不斷增多,價值不斷增大,形式不斷豐富,構成日益復雜。
二是財產價值化、證券化、票據化、資本化突出,有形財產的抽象化、權利化明顯,其權利控制和行使日趨多樣。
三是以光源、電力、熱能、頻道、磁場等為代表的自然力不僅使用價值重要,而且市場價值倍增,這種自然力作為人類可控制利用的稀缺資源已成為重要的價值化、客觀實在化的財產。
四是以人為主體以物為客體的主客體之間這種不可逾越的鴻溝正在被突破,具體表現為生物體的客體地位發生動搖;人體組成部分被賦予財產意義;人格利益從精神價值向財產價值擴充;作為公共利益的環境要素被納入私權客體。
五是現代科學技術的飛躍發展,使人類社會的知識生活與文化生活發生了空前未有的變化,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傳統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不斷擴大;以微電子技術、數字化技術、生物工程技術等為導引的新型知識財產不斷推陳出新;各類市場主體的經營性標記、經營性資信的無形財產價值日益受到重視;知識產權在全球范圍的開放擴張中廣泛地延伸、滲透和膨脹,無形財產體系在社會經濟和財產構造中不斷成長和強勁。
六是無論在市場交易中,還是在財產的主體歸屬中,抑或在財產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擔保中,財產的價值性、資本性和權利性更受重視,傳統的以單一物為典型特點的財產觀念日漸式微,由各種樣態的有形財產、無形財產捆綁一體的“聚合物‘財產猶顯強勢。
七是財產權能更趨豐滿,分離細化更顯頻繁;財產權的彈性力、權能發散力在法律關系中更為復雜多變;“一物多主”、多個主體對同一財產同時享有不同權利或權能的現象成為常態;同一財產上的權利碰撞或權能沖突多發于社會經濟生活中。
八是財產的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變異多樣,實物取得與權利取得時空分離突出,財產權得喪變更交易頻繁,財產或權利在全球范圍內的區域之間、法域之間、國際之間、主體之間呈現出強烈的動態性、變化性、移轉性、增減性,市場交易安全和秩序的維護與主體權利利益的保護不斷地交織于沖突衡平之中。
不容置疑,現實社會的這種財產結構和財產關系必然濃縮、反映于繼承關系中,給傳統的繼承模式帶來巨大的震動和沖擊。《繼承法》第3條關于遺產的抽象表述和六類具體列舉,嚴格說來僅僅是從單一的靜態所有權意義上對遺產范圍的認識,內涵不準,外延不廣,動態不活,彈性不夠,不能涵蓋包容現實復雜多變的財產樣態,因此需要加以重新梳理、科學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