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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遺產是什么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5-20 點擊數:10
一、數字遺產的范圍
一般來說,數字遺產大致包括以下四類:第一類是用戶賬號密碼類,如常用的QQ號、MSN號、微博賬號、E-mail密碼等;第二類主要是文件與視頻,如網絡硬盤里的資料、個人網絡相冊、空間日記等;第三類是網游用戶配備的游戲裝備;第四類是Q幣等網站發行的虛擬貨幣。顯然,后兩類的財產性質更為明顯。
二、數字遺產的特征
因為數字遺產是隨著互聯網時代的到來而新出現的一個概念,我國法律尚未對其加以明確的界定。數字遺產中的部分具有財產的屬性,但又不同于傳統意義上的財產,具有一些新的特征。本文認為,數字遺產最起碼應具有如下四個方面的新特征。
1.虛擬性。數字遺產依托于互聯網,以數字信息的形式存在于網絡或網絡硬盤中,并未占據真實的物理空間,故其具有虛擬性毋庸置疑;但部分數字遺產如網絡游戲裝備、Q幣可以通過現金購買或通過網絡交易轉化為現金,數字遺產具有從虛擬物轉化為有體物的可能性。
2.私密性。或許數字遺產產生的最大動力即是其具有的私密性,很多用戶正是因為互聯網對個人的隱私提供了有效保護而樂此不疲,這與普通意義上的財產一般可以通過適當途徑進行查詢顯然不同。
3.占有主體的雙重性。數字遺產是基于網站或網絡運營商、網游開發商搭建服務平臺,網絡用戶通過特定賬號和密碼登錄后占有、使用、支配和處分形成的,某種意義上是網絡運營商和用戶共同創造的,雙方的權利義務通過網絡運營商事先擬定的服務協議予以調整和規范。
4.同種類的數字遺產可行使權利的差異性。正是因為上述的數字遺產是在網絡運營商搭建特定的服務平臺的基礎上產生的,所以相同種類的數字遺產可能因為網絡運營商提供的服務協議內容的不同,導致繼承者可行使權利的差異性,這與普通意義上的財產其權能由法律統一規定明顯不同。
三、數字遺產的法律屬性
在國內,以網絡游戲裝備被盜引發訴訟為契機,引起了法學界對虛擬財產的關注。關于虛擬財產的法律屬性,從大的方面說,有“非財產說”和“財產說”之爭。
堅持虛擬財產并非財產的觀點認為,虛擬物品僅是電子數據,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范疇上的財產,不受法律的保護。“非財產說”顯然已經與社會大眾的認知相沖突,也為司法實踐所否定。2005年1月,上海的程某利用擔任上海某公司游戲中心客戶服務部組長的職務便利,將300余個“上游棋牌”用戶的賬號和密碼復制到自己的計算機內,后辭職。2005年3月,程某將上述用戶賬號、密碼及1500余萬枚價值人民幣共3萬余元的游戲金幣出售謀利達1.3萬元。后被法院判決成立職務侵占罪。
持“財產說”的觀點認為,虛擬物品屬于財產,應該納入到法律的保護之中。2003年“網絡財產第一案”—李宏晨訴北京北極冰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娛樂服務合同糾紛案中,一審法官在解釋為什么支持原告關于虛擬財產的權利主張時說:“關于丟失裝備的價值,雖然虛擬裝備是無形的,且存在于特殊的網絡游戲環境中,但并不影響虛擬物品作為無形財產的一種,獲得法律上的適當評價和救濟。”所以,“財產說”應該是法學理論和實務界較為一致的觀點。但是,對于虛擬財產擁有人的權利屬性目前仍存在較大的爭議,主要有知識產權法、債權說、物權法和新型財產權說等幾種觀點。本文認為,虛擬財產兼具上述三種財產權的部分特征,將其界定為獨立的新型財產權較為適當。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海俊即認為,“在網絡時代,人類由于對網絡的使用而產生了對于相關的數字作品的著作權,以及相關信息的隱私權等各種權利的集合。因為這些個財產利益,具有權利的屬性,所以人們開始討論這些數字遺產的可繼承性的問題。”
上述人們對虛擬財產法律屬性的爭議,相應地也可視為是對數字遺產的法律屬性的不同認識。
以上是小編對數字遺產的全面介紹。隨著網絡普及化的程度日益提高,越來越多的法律界人士已經意識到,“數字遺產”的繼承問題既是一個前衛的話題,也是一個嚴肅的話題,更是法律無法回避的一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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