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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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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保證人遺產屬保證責任范圍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6-03 點擊數:9
案件回放
2003年6月30日,被告李某、林某、羅某與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華安縣支行簽訂個人借款合同,約定由李某向原告借款人民幣4.5萬元,期限至2004年6月29日,還款方式為按月還息,到期一次性還本。借款由李某與林某提供其共有的房產抵押并經登記,由羅某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2年。
借款后,借款人李某僅支付過一次5000元利息。2005年9月23日,保證人羅某因交通事故死亡,林木娘、羅雪松、羅金碧、李查某為羅某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原告于2006年1月23日提起訴訟,并申請追加羅某的4位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為共同被告,請求判令被告李某立即歸還原告借款本金4.5萬元及相應利息;原告對被告提供的抵押物拍賣變賣所得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因擔保人羅某已死亡,要求其繼承人在繼承的遺產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都律師評析:
都律師認為,被告李某向原告華安工行借款4.5萬元,并提供其與林某共有房屋作為抵押并經登記,借款、抵押事實清楚,可以認定,借款、抵押合同成立、生效。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息,并對抵押物的處理享有優先受償權,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理由成立,應予支持。
合同的原擔保人羅某在訴訟前已死亡,其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均書面明確表示已放棄繼承權,原告未要求第二順序繼承人在繼承的遺產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因此,原告要求合同擔保人羅某的法定繼承人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于法無據,其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法院判決被告李某返還尚欠原告華安工行的借款本金4.5萬元及其利息;華安工行對被告李某、林某提供的借款抵押物房屋的拍賣、變賣所得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駁回原告要求被告林木娘、羅雪松、羅金碧、李查某在繼承的遺產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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