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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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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繼承遺產范圍與債務執行的關系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1-18 點擊數:38
遺產繼承律師
一、案例
韓甲現已去世,生前因為經營需要向許某借款20萬元,韓甲的法定繼承人為孟某(韓甲妻子)、韓乙(韓甲女兒)、韓丙(韓甲父親)、汪某(韓甲母親),后因借款逾期未還成訟,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書亦已發生法律效力。依判決書,被執行人孟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申請執行人許某借款20萬元及利息;被執行人韓乙、韓丙、汪某在繼承的韓甲遺產實際價值范圍內對上述債務承擔共同償還責任。
因四被執行人均未在規定期限內自覺履行上述判決書所確定的給付義務,申請執行人許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立案受理后,裁定扣劃被執行人韓丙的銀行賬戶存款人民幣15000元。異議人韓丙提出異議認為:依照判決書內容,法院應執行韓甲遺產,即使執行異議人韓丙,也應局限在繼承韓甲的遺產范圍內,而事實上異議人并未繼承韓甲的遺產,尤其是法院劃走的存款是異議人的個人積蓄。故異議人請求法院解除對異議人銀行存款的扣劃,返還執行款15000元。
二、審判結果
法院經審查異議后認為: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本案中,在對韓甲的遺產有無分割、繼承人繼承遺產數額均不確定的情況下,對被執行人韓丙的個人存款采取執行措施是顯然不當的。據此,法院對異議人韓丙的異議請求依法予以支持,撤銷扣劃裁定書,返還執行款15000元。
三、評析
繼承權的實現,亦稱為繼承權的兌現,指繼承人依法取得繼承權后,根據法定繼承或遺囑繼承的方式實際取得遺產的法律后果。遺產作為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一旦經繼承人依法繼承所取得即成為繼承人的合法財產。通常針對被執行人所享有的經遺產分割并已取得所有權的財產進行執行無爭議,即其可成為法院執行程序中可執行的財產。
但在執行實踐中,如執行依據載明 :“ 在繼承的遺產范圍內對債務承擔償還責任 ” ,此類案件既未對遺產作出分割和確認,繼承人亦未另案起訴要求分割遺產,對于繼承已經開始但繼承權尚未真實兌現的情形如何開展執行,是執行人員面臨的困惑。
目前對如何執行此類案件大致有兩種意見:一是可以直接執行被執行人的財產,理由是被執行人在繼承開始后即已經享有財產所有權,未進行分割確認不影響對該財產預期權益的執行;二是禁止直接執行被執行人的財產,理由是被執行人雖然對未分割的遺產享有財產權利,但對具體財產還不具備現實的、獨立的、完整的全面所有權,如執行會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筆者同意上述第二種意見,分析如下:
(一)是體現了接受繼承與承擔債務清償責任相統一原則。一方面,繼承人表示接受繼承,是財產權利和財產義務的一并接受,不能只享受財產權利而不承擔財產義務。而另一方面,若是財產繼承尚未得以真實兌現,則債務清償義務相應不能承受,這是我國《繼承法》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體現。
(二)體現限定繼承原則。 根據 《繼承法》 第三十三條的規定 :“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 所謂限定繼承,是指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遺產債務不負無限清償責任,而僅以繼承的遺產的實際價值負有限的清償責任。
(三)是體現了遺產的可執行性。執行中擬對被執行人享有的遺產進行實質處分前,必須對該財產的性質、所有權歸屬、合法性等因素進行全面調查與準確認定。換言之,只有通過權屬明確環節來排除該財產上的所有障礙后方可獲取執行的合法性和正當性。
綜上所述,針對本案中,多個繼承人共同享有繼承權且遺產尚未分割、遺產狀態屬不確定的特定情況下,法院不能直接執行被執行人的財產,只能引導債權人通過代位訴訟形式對遺產具體分割確認后方可予以后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