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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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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遺贈撫養協議 合法才有效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6-03 點擊數:19
■案例■
被判無效的“雇傭協議”
這是一起被相關法律界認為是因雇傭協議無效而牽涉出的典型糾紛案件。事情的經過是,廣西賓陽縣韋某是一名退休干部,1993年起就和妻子分居,并向法院起訴要求與妻子離婚,但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由于因家庭瑣事與兒子關系不和,無奈之下,他謝絕了女兒的好意自己獨居一處。隨著年紀的增大以及身體日漸欠佳,韋某萌生了找人為自己養老送終的念頭。
后經人介紹,韋某與一名女子方某認識,2002年6月28日,72歲的韋與52歲的方簽訂了一份雇傭協議書,協議約定稱韋因年老體弱多病生活難以自理,“方愿意來做韋的傭人,愿意服侍韋到百年過世,不要工資”,但由韋出資5萬元,并以方為所有權人,在賓陽縣購買一座房屋供兩人居住。協議書還約定,韋保管房屋所有權證,去世后歸方所有。雇傭協議書簽訂后,兩人就住在一起,方照顧韋的起居生活,洗衣、做飯、煎藥、陪韋早起晨練、求醫等等,盡到了傭人的職責。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幾年之后,兩位老人卻對簿公堂,由熟人變成了陌路人。韋向賓陽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決原來簽訂的雇傭協議書無效,解除雙方雇傭關系,稱被告方并沒有真心實意地服侍自己,“被告對我已有二心”,并要求返還房屋所有權。
賓陽縣人民法院對這一民事案件作出了一審判決,認為“雙方當事人所訂立的雇傭合同形式雖為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所訂立,但實質上是通過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同居的目的。原告、被告所訂立的協議因違反法律,損害社會關系和公共利益,為無效合同”。并判決雇傭協議無效,房屋為韋所有。方敗訴后,認為自己白白付出幾年時間服侍韋,到頭來卻得不償失,先后兩次向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但均被駁回,維持一審原判。
■關注■
“情理游離法外”的隱憂
其實,這樣的老年人雇傭撫養訴訟案絕非少見。筆者從南寧市內一些律師事務所了解到,近年來,此類訴訟案不在少數,并且有上升的勢頭。究其原因,多是在雙方簽訂的各種合同、協議書這一環節出現了法律“盲點”,當事雙方往往因為不懂法律,或是法律意識淡薄,草簽協議之后一旦關系不和,就有可能使雙方的權益受到損害。
對此,有律師認為,老年人晚年孤獨,想找個人養老送終也是人之常情,但如果許諾給予或贈予一定數量的財物,或是涉及財產分配和遺產繼承的,如果沒有簽訂真實、合法、有效的遺贈撫養協議,一旦發生糾紛,當事人的權益將得不到法律的保護。
這位律師如是說:“我們不想評價韋、方訴訟案的判決結果,只是就一些法律細節提出建議。比如方雖然辛苦照料了韋兩年,且就算雙方住在一起沒有過夫妻生活,但法院審理后認為韋在實際上與妻子的婚姻關系沒有解除的情況下,又公開和方居住在同一座房屋,此舉違反法律、法規,損害包括韋的妻子在內的他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判定雇傭協議書無效,也是正確的。方在不了解韋實際婚姻情況下簽訂的協議,看似只是照顧老人生活起居,合情合理,但同時也違背了相關法理,是不受法律保護的,雙方應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遺贈撫養協議。”
■思考■
法治空間守護“夕陽紅”
都律師認為,類似的糾紛為數不少。而從韋、方簽訂的雇傭協議書內容來看,帶有遺贈撫養的內容,但只是一份還不是很正規的遺贈撫養協議,“遺贈撫養協議是指公民生前與撫養人之間訂立的有關撫養、遺贈的協議,撫養人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也可以是集體所有制組織。他們之間本來沒有法定的權利和義務,通過遺贈撫養協議,一方要求有被撫養的權利,在他去世之后,另一方有繼承被撫養人的財產的權利。”
“為了避免各種糾紛,老年人應該簽訂一個遺贈撫養協議,在簽訂協議之前應該對雙方之間的財產狀況、婚姻狀況和撫養能力等基本情況先有一個充分的了解,簽訂協議的時候要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也可以請律師或者熟悉法律的人士幫助擬訂協議,以保證協議的真實、合法、有效。此外,簽訂的遺贈撫養協議最好到公證部門公證,通過公證部門公證的協議如果沒有特殊原因,一般都具有最高法律效應。”羅青林律師如是說。
值得注意的是,遺贈撫養協議對很多人來說卻是陌生的。在一些地方,民間對于遺贈撫養的實際操作很不規范,有的是對相關法律并不知曉,在情理和法理之間難以找到契合點;有的則是因為觀念的原因,認為請“外人”撫養送終是見不得人的事情,而且還涉及敏感的財產約定,因此引發的糾紛也并不鮮見。為此,法律界相關人士呼吁,我國《繼承法》所規定的“遺贈撫養協議”,本意是建立起人與人之間和諧共處的關系,讓老年人迎來晚年溫暖的“夕陽紅”,希望廣大市民群眾能正確看待,共同創造一個和諧的社會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