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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撫養協議的效力及簽訂注意事項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1-09 點擊數:27
遺產繼承律師
遺贈扶養協議,是遺贈人和扶養人之間關于扶養人承擔遺贈人的生養死葬的義務,遺贈人的財產在其死后轉歸扶養人所有的協議。遺贈扶養協議是一種平等、有償和互為權利義務關系的民事法律關系。遺贈扶養協議是我國《繼承法》確立的一項新的法律制度,是我國繼承制度的新發展。遺贈撫養協議公證是國家機關根 據申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當事人簽訂遺贈撫養協議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 遺贈撫養協議指由遺贈人(即被扶養人)與扶養人簽訂的,由遺贈人立下遺囑,將自己所有的合法財產,指定在其死后轉移給扶養人所有,而由扶養人承擔遺贈人生養死葬義務的協議。遺贈扶養協議有兩種:一是公民與公民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二是公民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
遺贈扶養協議是在中國農村“五保”制度的基礎上形成和發展起來的。五保戶,是指農村沒有親屬供養而依靠社會保障和救濟的住戶。至1985年4月10日通過的《繼承法》中,明文將遺贈扶養協議作為一項法律制度確立下來。在廣大農村,遺贈扶養協議的基本形式就是五保供養合同。遺贈扶養協議在農村實際上是農村集體組織對缺乏勞動能力而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孤寡老人采取的一種社會保障措施,屬于社會福利事業的有機組成部分,不能簡單地看做一般合同。
扶養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集體經濟組織。《繼承法》第31條規定:“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遺贈撫養協議有兩種:一種是公民與公民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另一種是公民與集體經濟組織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
一、遺贈撫養協議的效力
遺贈扶養協議實質是雙務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具有對應性。從履行義務的角度看,一方面,扶養人應對遺贈人履行生養死葬的義務,另一方面,遺贈人應當將協議約定的財產遺贈給扶養人。協議訂立后,扶養人或集體組織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其已經支付的供養費用一般不予以補償;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致協議解除的,應償還扶養人或集體組織已支付的供養費用。
二、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注意事項
簽訂遺贈扶養協議,其目的在于使那些沒有法定贍養義務人或雖有法定贍養義務人但無法實際履行贍養義務的孤寡老人,以及無獨立生活能力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在簽訂遺贈撫養協議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 扶養主體必須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體組織。
被扶養人可以與公民簽訂遺贈扶養協議,也可以與集體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
(二) 內容應明確具體寫出遺贈扶養雙方各自的權利義務。
1. 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公民應將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贈送給扶養人。
2. 扶養人或集體組織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其支付的供養費用一般不予補償;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則應償還扶養人或集體組織已支付的供養費用。
(三) 遺贈內容應寫明遺贈財產的名稱、數量、處所,并提供有效的證明文件。
(四)扶養內容應寫明提供扶養具體內容、辦法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