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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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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遺產贈予侄女糾紛案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1-18 點擊數:39
婚姻繼承律師
養父先于養母去世,但養母在去世前卻立下遺贈,將養女也有份額的遺產全部贈予給了自己的侄女林琳夫婦。養女黎芳為索回自己應得的遺產而將林琳夫婦告到法院。今天,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作出林琳夫婦支付黎芳20萬元的一審判決。早在解放初期,林老伯與妻子秦老太就開始撫養7個月大的養女,取名林芳,三人共同生活于浦東的一私房內。林芳外嫁后改為黎芳。
1999年11月,林老伯因病歸西。2005年,私房動遷,獲各類補償、獎勵和補貼近100萬元。秦老太取得動遷款項后,用77萬元購買了閔行區的二手房一套,但在房屋產權登記時,權利人不但有秦老太,還有侄女林琳。2006年1月,經法院判決,認定黎芳與林老伯、秦老太形成事實收養關系,判決解除了秦老太與黎芳之間的收養關系。該判決書已經生效。2007年6月,秦老太因病死亡,留下的公證遺囑稱閔行區的一套房屋產權由林琳及其丈夫共同繼承。
失去了養父母的同時,黎芳也失去了對養父母遺產的繼承,黎芳大惑不解,多次與林琳夫婦理論能否得到自己的應得的遺產,但終因難以勾通而作罷。于是,黎芳將林琳和其丈夫告上法庭,要求判令林琳夫婦歸還由自己依法繼承的遺產份額23萬余元。
但林琳卻認為,黎芳的訴請缺乏依據,且已超過訴訟時效,根據法院的判決書,黎芳與養父母已不再往來,雙方的養父母子女關系也已解除。再則,其養母秦老太生前已立下遺囑并公正,決定將房屋的份額由自己并丈夫共同所有,故不同意黎芳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林老伯去世后,黎芳與秦老太同為林老伯遺產的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私房動遷后,動遷款中二分之一應為秦老太所有,另二分之一應為林老伯遺產,由黎芳和秦老太共同繼承。考慮到秦老太與林老伯系夫妻關系并長期共同生活,故秦老太對林老伯的遺產可適當予以多分。但動遷款并未在黎芳和秦老太之間分割,而是由秦老太全部取得,故秦老太應負有償付黎芳相應的林老伯遺產份額的義務。
秦老太以部分動遷款后購買了閔行區的房屋,并將其的產權份額遺贈給林琳夫婦,林琳夫婦明確接受遺贈并實際取得遺贈財產后,理應償付秦老太生前所負債務,故黎芳訴請要求林琳夫婦支付相應的以動遷款計算的遺產份額,于法有據,應予支持,但考慮到秦老太對林老伯遺產可適當多分,故對黎芳訴請的數額予以適當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