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內容:增加撫養費是子女在必要時提出的,除了因物價調整,原定數額難以維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學、實際所需撫養費用超過原定數額以外;還可能因為子女身患疾病,撫養一方無力支付全部醫療費用;或有給付義務的一方經濟收入顯著增加,在這種情況下,子女與其生活水平相差懸殊等。
【關鍵字】離婚 撫養費
【案情簡介】
原告:侯某 被告:李某 {本文人名均為化名}
原告之母侯愛苗與被告李校國原系夫妻關系,二人婚姻存續期間于1999年7月25日生育原告,當時取名為李鑫輝。2003年10月28日,侯愛苗與被告協議離婚。協議約定,原告由侯愛苗撫養,被告每月付給原告撫養費、生活費、學費共計150元,離婚后半年內被告每月付一次撫養費,半年后至原告18周歲每半年付一次。2005年4月18日,經原告之母與被告協商同意,將原告姓名變更為侯靈杰,撫養費仍按原協議執行。原告之母與被告離婚后,被告支付原告撫養費至2005年7月28日,此后未再支付撫養費。原告遂于2007年10月19日訴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2005年7月28日至2008年元月27日的撫養費4500元;同時要求被告一次性付清原告年滿18周歲的撫養費30000元。審理中,原告變更訴訟請求,要求被告承擔撫養費2007年11月15日前每月150元,自2007年11月15日起每月200元至原告年滿18周歲。被告表示只愿從2007年10月19日起負擔原告撫養費每月150元,一年支付一次,致本案未能達成調解協議。
【裁判要點】
法院認為,原告之母與被告離婚時就原告的撫養權及撫養費等問題達成的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遵照執行。被告自2005年7月29日起未再支付原告撫養費,顯屬不當,理應按協議約定支付原告撫養費。原告要求增加撫養費數額并要求一次性支付,與實際情況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主張其不承擔本案原告起訴前拖欠的撫養費,于法無據,其辯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要求探視原告,符合法律規定,原告之母應予準許。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校國支付原告侯靈杰2005年7月29日至2007年10月29日的撫養費4050元(按每月150元計算)。限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付清。
二、被告李校國自2007年10月30日起至侯靈杰年滿十八周歲止每月支付原告侯靈杰撫養費150元,每六個月支付一次,每六個月的前十日內支付。
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22元,由被告李校國負擔。
【爭議焦點】
關于本案,原告有無權利要求被告支付撫養費?原告有沒有權利要求被告增加撫養費?
【法律評析】
關于本案就是一個關于夫妻離婚后,小孩撫養費的給付問題,以及小孩有û有權利要求增加撫養費的供給。
首先,我們來探討,關于離婚。離婚的法律用語表述就是解除婚姻關系,“感情確已破裂”是離婚實體性規定,是準予離婚與不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然法律也規定,離婚允許當事人協議離婚,協議離婚,是指夫妻雙方依據法律規定合意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行為。根據婚姻法第31條的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經過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確認雙方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經有適當處理的,應當辦理離婚登記并發給離婚證。也就是說,協議離婚的前提條件就在于,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已經就離婚中涉及到的財產分配和子女撫養問題達成一致的意思表意。
當事人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這是協議離婚的必要條件,本案中被告當時和原告之母協議達成離婚,而且對子女撫養問題已經做好了一致意思表示,直到原告成年(18歲)以前,被告每月給付150元撫養費,但是被告無緣無故中斷了撫養費的給付。要知道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夫妻協議離婚所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有法律效力。
第二關于撫養費,我國法律上的撫養費,是指當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支付給未成年人的費用。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同時法律又規定了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所以,一般情況下,原告是有去權利要求增加撫養費的,但是增加撫養費必須需要符合一些條件。子女撫育費的數額,考慮以下三個方面:①子女的實際需要; ② 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③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子女撫育費的數額,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由于在本案中,依據法院認定事實,原告要求增加撫養費不具備上面所指出的事實,所以法院只是要求被告履行原先離婚時所達成的撫養費約定義務。而最終û有支持原告的要求。
【法律風險提示與防范】
法律提示:當今社會,由于人們婚戀觀點的變化,所以對待婚姻的態度逐漸變得更加民主和自由,也更加尊重和保護女性的人權。但是作為愛情的結晶,婚生小孩的撫養義務還是由父母承擔,而不會因為離婚而發生變化。但是離婚說導致的物理λ置的不一致,所以必須由法律來規定強制性的父母對小孩的撫養義務。不與小孩一起生活的人同樣需要承擔小孩生活的基本撫養費。但是經濟環境的變化,那ô小孩撫養費的數額變化就必須依據客觀情況變化確定。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第三十七條 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四十八條 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λ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第二款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