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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患者是否具有撫養子女的權利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2-22 點擊數:16
【案情】
原告劉某(女)與被告趙某于2011年春經人介紹相識,2012年5月3日舉行結婚儀式并同居生活,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012年11月1日生一女孩,現隨原告生活。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后分居生活。原告就子女撫養及財產問題于2013年4月11日訴至莒縣人民法院,請求判令原、被告同居期間原告的財產歸原告所有;女孩由原告撫養,被告支付子女撫養費。庭審中,被告主張原告患有乙肝,對子女成長不利,應由被告撫養。
【分歧】
本案的焦點在于原告劉某患有乙肝能否撫養子女,對此有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是:乙肝具有較強的傳染性,原告患有乙肝,撫養子女對于子女成長不利,雖然原、被告婚生子女不滿一周歲,但綜合原、被告的實際情況,該子女應由被告撫養。
第二種意見是:乙肝雖具有傳染性,原告即使患有乙肝,但在沒有證據證明原告病情嚴重且具有較強傳染性的情況下,不能剝奪原告撫養子女的權利。
【評析】
都燕果律師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在我國,乙肝病毒攜帶者在結婚、生育、就業、升學等方面法律均沒有特殊限制。乙型肝炎雖是一種傳染性疾病,但其傳染性不能一概而論,患者受到的感染程度不同,處于不同的病程階段,治療及恢復程度不同均能影響到傳染性的強弱程度。乙肝患者并不一定都有較強的傳染性。乙肝傳染性的強弱主要取決于病毒在體內復制的活躍程度。隨著臨床醫學的發展,對于乙肝的免疫和治療能力已經達到了相當高的程度,通過積極的治療和正確的預防,與患有乙肝的人共同生活,其身體健康并不一定受到威脅。被告趙某不能證實原告患乙肝且病情嚴重,具有較強傳染性。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對于2周歲以下的子女如果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可隨父方生活。本案中原告的情形不屬于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不能剝奪其撫養子女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