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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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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送養親子收錢,是否屬于拐賣?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3-23 點擊數:7
案情:2013年王某(女)和李某(男)協議離婚,離婚時王某懷孕六個月,且未對孩子撫養權做出明確表示。離婚四個月后,王某順利誕下一男嬰,因生活困難,把孩子送養他人,收取營養費12萬元。后被李某得知,李某認為,身為孩子的父親,對孩子有撫養的權利和義務,享有監護權,王某未經過自己同意把孩子送養他人,是對自己撫養權和監護權的侵害,而且觸犯刑事,構成拐賣兒童罪。
解答:都律師認為父母是孩子的撫養人,對孩子有撫養的權利和義務,享有監護權,父母離婚也不可剝奪雙方的撫養權和監護權。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我國《刑法》第240條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門聯合出臺了《關于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第17條規定:要嚴格區分借送養之名出賣親生子女與民間送養行為的界限。區分的關鍵在于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獲利的目的。應當通過審查將子女 “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無收取錢財及收取錢財的多少、對方是否具有撫養目的及有無撫養能力等事實,綜合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非
法獲利的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屬于出賣親生子女,應當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1)將生育作為非法獲利手段,生育后即出賣子女的;(2)明知對方不具有撫養目的,或者根本不考慮對方是否具有撫養目的,為收取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3)為收取明顯不屬于“營養費”、“感謝費”的巨額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4)其他足以反映行為人具有非法獲利目的的“送養”行為的。不是出于非法獲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難,或者受重男輕女思想影響,私自將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給他人撫養,包括收取少量“營養費”、“感謝費”的,屬于民間送養行為,不能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對私自送養導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嚴重損害,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符合遺棄罪特征的,可以遺棄罪論處;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構成拐賣兒童罪必須有出賣的目的。而對該目的的認定司法實踐中主要從客觀家庭情況和實際取得的價錢認定,該案中王某在身體健康,李某沒有明確放棄孩子的撫養權的情況下,收取了12萬元的營養費,明顯非送養行為,構成拐賣兒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