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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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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從案例探析變更撫養關系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0-18 點擊數:56
一、案例
孫某、王某系自由戀愛,于2003年12月登記結婚,2004年10月生育一女孩,取名孫某某。王某曾于2009年起訴與孫某離婚,未獲準許。后雙方未能和好,現孫某提起離婚訴訟,要求與王某離婚,婚生女由孫某撫養,王某每月支付撫養費300元。孫某主張本人有固定工作,月收入4000多元,而且其所在村正在進行舊村改造,會給婚生女孫某提供更好的生活學習環境。王某當庭認可雙方感情已破裂,同意與孫某離婚。但認為自己月工資900元,并有業務提成,而孫某實際工資是每月1300元左右,且婚生女自2009年2月一直在村幼兒園就讀,由其撫養更有利于孩子成長。一審法院認為,雙方已認可感情破裂,離婚的訴訟請求可以支持。子女撫養權問題,應從有利于子女生活和成長的角度出發,確定孫某由誰撫養。結合雙方的收入狀況及其他因素綜合考慮,孫某某由孫某撫養更有利于孫某某的健康成長。一審判決婚生女由原告孫某撫養,被告王某每月支付撫養費260元。一審判決后,王某就子女撫養權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精神,在雙方均有條件撫養子女的情況下,子女年齡幼小時應當隨母生活。現雙方婚生女孫某某年僅5歲,年齡尚小,在雙方當事人分居后,一直跟隨王某生活并在王某所在村的幼兒園學習,且其母王某亦有固定收入,由王某直接撫養壁畫更有利于孩子的生活、教育、成長。二審變更婚生女的撫養權歸王某。
二、國家法律規定
(1)《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2)《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即為夫妻達不成協議,處理子女撫養權的四種情形)
第1條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第3條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第4條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第5條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三、評析
1、在離婚訴訟中,法院裁判由誰撫養孩子主要遵循撫養有利原則。
(1)以子女利益為重,兼顧父母權益原則。優先考慮子女的利益,即適用“未成年子女利益優先”原則。《婦女權益保障法》有規定“女方因實施絕育手術或者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應在有利子女權益的條件下,照顧女方的合理要求”。
(2)以親自撫養為原則,兼顧家庭影響。
(3)綜合考慮經濟、精神、生活環境等多重因素。應當考慮撫養者是否具有足夠撫養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經濟能力,而不是哪一方能提供更多的物質條件;也應當考慮撫養者能否提供讓子女心理得以成長的安全的環境和關愛。經濟僅是一個重要因素而不是決定性因素。
2、在變更撫養關系中,裁判是否變更子女的撫養關系要遵循撫養不利原則,即直接撫養的一方存在不利于小孩成長的事由,才考慮對撫養關系進行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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