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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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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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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某與帥某子女撫養糾紛案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0-24 點擊數: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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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黃某與被告帥某于2008年經他人介紹建立戀愛關系后,在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情況下,便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生活,于2011年12月6日生育男孩帥某某。此后,原告黃某常年在外打工,自小孩出生起至2015年6月,小孩隨被告帥某及原告黃某的父母共同生活。2015年6月,原、被告因感情不和,自行解除了非法同居關系。此后,原告黃某仍在外地工作,被告帥某在其戶籍地工作,該期間小孩隨原告黃某的父母生活,被告帥某探望了小孩,小孩的學費由原告黃某的父母與被告帥某共同負擔。自2016年2月起,小孩一直隨被告帥某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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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行為屬非法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和教育費等,直至小孩能獨立生活時止。本案中,帥系原、被告的非婚生小孩,在原、被告同居關系期間,該小孩隨原告父母和被告共同生活,原、被告解除同居關系后,小孩雖隨原告父母共同生活了一段時間,但該期間原告一直在外打工,被告在其本地工作,亦對小孩履行了撫養義務。綜合考慮原、被告雙方的實際情況,小孩隨被告生活,由原告每月給付撫養費1000元,能更好融洽父母子女間的親情關系,也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長。綜上所述,某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原告黃某與被告帥某的非婚生小孩帥某某(男,2011年12月6日生)隨被告帥某生活,由原告黃某每月給付撫養費1000元至小孩能獨立生活時止,小孩成年后,隨父隨母由其自擇。父母對子女均有撫養的權利和義務,關于子女的撫養問題,應堅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權益的基本原則,只有在此前提下,再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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