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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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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父母與繼子女贍養糾紛案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0-26 點擊數:38
撫養權律師
(一)案例
原告陳某與朱某于1986年登記結婚,朱某系再婚。朱某帶徐乙、徐丙與原告陳某共同生活。陳某、朱某生育一子陳甲。后被告徐乙離家外出打工,被告徐丙離家外出打工。2010年2月,朱某去世。原告陳某由于年事已高,且沒有生活來源,基本生活困難。因三被告拒不履行贍養義務,原告陳某訴至法院,請求處理。
(二)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繼父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與親生父母子女關系一致。被告徐乙、徐丙隨其母朱某與原告陳某長期共同生活,接受原告的撫養教育,與原告之間形成繼父母子女關系,對原告陳某負有贍養義務。現原告身患疾病、生活困難,且三被告均已成年,具有贍養能力,原告的訴訟請求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法院予以支持。本案原告的贍養費標準應以統計部門發布的上年度當地農民年均生活消費支出為基準,考慮被告徐乙、徐丙與原告陳某的共同生活時間、感情因素及二被告目前的經濟狀況,法院酌定被告徐乙、徐丙負擔的贍養費數額以每人每年1000元。被告陳甲系原告陳某的親生兒子,其對原告陳某負有當然的贍養義務,其自愿按照原告的請求以每年3600元的標準負擔贍養費,法院予以確認。法院判決被告陳甲自2012年起,于每年的6月1日前支付給原告陳某當年度贍養費3600元。被告徐乙、徐丙自2014年起,于每年的6月1日前分別支付給原告陳某當年度贍養費1000元。
(三)法律評析
贍養老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做好農村老人贍養工作是長期而艱巨的任務,而繼父母的贍養問題更加復雜。當前農村存在很多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關系,而這種關系問題是一個較為敏感的社會問題。正確認識繼父母子女的關系性質,適用有關法律對繼父母子女關系進行全面調整,具有重要的社會意義。法律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必須對繼父母承擔贍養義務。針對贍養繼父母這一特殊群體,需在農村加大宣傳力度,引導社會形成正確認識,及時維護農村老人合法權益,確保老人安度晚年,真正做到案結事了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