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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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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同居關系子女撫養糾紛案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1-01 點擊數:26
一、案例
張甲與王甲于2007年5月起開始同居生活,共同居住于xx路xx號,于2008年4月20日生育一子名王乙。2009年5月,張甲搬離上述地址,雙方同居關系解除。2010年7月,張甲訴至法院,要求雙方所育之子王乙由張甲撫養,王甲自2010年7月起按月支付撫養費人民幣(以下幣種皆為人民幣)1,000元,依法分割雙方在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張甲應得30,000元,另外,還要求王甲賠償青春損失費。 法院另認定,同居期間張甲共收到王甲給予的彩禮約31,000元。張甲目前居住于xx路xx號停車場,月收入為3,000元,王甲目前居住于xx路xx號,月收入為3,500元。
二、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男女雙方結婚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手續的,應當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同居期間雙方所育子女系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同居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一般按共有財產處理。本案中,張甲與王甲的同居關系已于2009年5月解除,雙方所育之子王乙目前隨王甲共同生活,考慮到穩定的生活環境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同時結合雙方目前的經濟收入、居住條件等因素,王乙以隨王甲共同生活為宜,張甲應支付相應的撫養費,至于撫養費的具體金額,法院將依據孩子的實際生活需要及雙方的經濟條件予以確定。關于張甲要求分割六萬元共同財產的主張,因張甲所提供的證據并不能證明雙方同居期間存在其所訴請的共同財產,故對張甲此項訴請,法院難以支持。至于王甲要求張甲返還彩禮的請求,考慮到雙方事實上已共同生活較長時間,且生育了子女,張甲在同居期間對子女撫養亦付出了許多努力,故對王甲此項請求,法院亦不予準許。至于張甲要求王甲賠償青春損失費的請求,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據此判決:一、張甲、王甲所育之子王乙自2010年7月起隨王甲共同生活;二、張甲應于2010年7月起,按月支付王乙撫養費600元,至王乙年滿十八周歲時止。
三、法律評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雙方當事人均要求兒子王乙隨己共同生活。對于雙方當事人均關心愛護子女,均積極要求履行撫養子女義務的意愿,應予以肯定。在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的情況下,法院根據孩子自2009年5月起長期隨王甲共同生活的實際情況,為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生活安定,確定王乙隨王甲共同生活并無不當。法院依據孩子的實際需要及張甲的收入水平確定張甲每月支付孩子撫養費600元亦無不當。關于探望權問題,需要指出的是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鑒于雙方當事人在本案中對探望孩子的時間、地點等均不能達成一致,為保障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故對雙方當事人所生之子王乙的探望問題,應另案處理。若今后發生孩子隨王甲共同生活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況,張甲可以請求變更撫養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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