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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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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付撫養費糾紛案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1-03 點擊數:20
撫養權律師
一、案例
郭女士與張先生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經開庭審理,判令原被告離婚,3周歲的婚生女萱萱(化名)由原告郭女士撫養,被告張先生每月給付子女撫養費2000元直至萱萱18歲時止,同時判令郭女士允許張先生每月探視女兒2次,每次8小時。判決生效后,被告張先生未按判決給付撫養費,郭女士依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法院向張先生發出執行通知,要求其履行義務但張先生稱:由于郭女士也沒有依據判決書允許他探視孩子,所以見不到孩子就不給錢。法院向張先生釋明,對于判決中的義務部分,其必須履行;對于權利部分,如郭女士不允許探視,張先生也有權申請強制執行,但郭女士不允許張先生探視女兒不能作為不履行給付撫養費義務的抗辯理由。法院扣劃了張先生的工資。撫養費案件執行完畢,張先生就探視權另行申請了強制執行。
二、法律評析
《民事訴訟法》第212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即義務方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對方當事人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同時,作為民事主體,其也有選擇放棄該民事權利、不申請執行的權利。互負義務的,一方不履行義務不能作為另一方不履行義務的抗辯理由。因此,本案中張先生應當履行給付撫養費的義務,對于郭女士不讓其探視女兒,張先生可以另行申請強制執行,而不能以此為由拒絕履行撫養費義務。
《民事訴訟法》第215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2年,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截止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截止日起計算。本案中的撫養費和探視權均為分期履行的義務,如張先生2010年1月未給付撫養費,郭女士對該筆撫養費應于2012年1月31日之前申請強制執行,過期申請將不再受到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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