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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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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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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約定房產贈子 離婚后能否撤銷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7-01-20 點擊數:12
李先生與王女士協議離婚,約定將他名下的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有房產贈與兒子小李。雙方離婚后,李先生遲遲未辦理過戶,后又擅自將房產出售給案外人。為此,小李起訴李先生、王女士要求將該房產權變更至自己名下。近日,虹口區法院依法判決,支持了小李的訴請。
【案件回放】
李先生與王女士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得到一套動遷房,該房產權登記在李先生名下。后因感情不和,雙方簽訂離婚協議,約定:雙方協議離婚,兒子小李隨王女士生活;動遷房屬夫妻共同財產,雙方自愿放棄各自所有的權利,將產權變更至小李一人名下。2007年9月,李先生與王女士在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2008年10月,李先生搬出了動遷房。但他們一直未辦理產權變更手續。
2010年4月,李先生以48萬元的價格將該房出售給案外人張小姐。2010年5月,動遷房產權變更至張小姐名下。2011年4月,小李和王女士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李先生與張小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法院依法支持了該訴請。該案一審判決生效后,小李于去年再次起訴,要求將動遷房產權變更至自己名下。
李先生辯稱,動遷房的贈與并未實際履行,且該房產權一直登記在自己名下,故其有權依法撤銷贈與。王女士辯稱,兩人離婚時已約定將共有房產贈與小李,小李所稱屬實。
法院審理后認為,系爭房產為李先生、王女士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兩人在離婚時已將該房贈與兒子小李,該離婚協議合法有效,李先生無權單方面撤銷。因此,法院判決動遷房產權歸小李所有,李先生、王女士應配合小李辦理產權變更事宜。
【以案說法】
問: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有何法律效力?
答:根據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有關規定,李先生與王女士在離婚協議中約定系爭房屋為共同財產,并對包括系爭房屋在內的財產分割達成了協議。現李先生未舉證證明雙方在訂立離婚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亦未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就該財產分割協議請求法院變更或撤銷,故雙方離婚時所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合法有效,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問:一方能否撤銷雙方共同簽訂的贈與協議?
答:根據李先生與王女士離婚協議的約定,系爭房產為雙方共同財產,雙方約定將該房贈與兒子小李。該贈與系李先生與王女士共同向小李贈與財產的行為,是共有人共同贈與,而非李先生單方贈與。李先生不是贈與財產完全的所有人,因此無權單方面撤銷贈與條款。
【法辭典】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第一款: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九條第二款: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