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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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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離婚案件中老公房的分割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7-02-08 點擊數:29
案情簡介
原告趙某2015年起訴至法院要求與妻子朱某離婚,請求分割共同財產。趙某與妻子朱某于1987年登記結婚,1989年女兒趙某某出生,在婚姻存續期間獲得過兩套房屋:A房產為原告父親單位調配給家庭的老公房,承租權此前一直在趙某父親名下,2001年由趙某買下,登記在趙某名下,購買時戶口在冊的有趙某的父母、女兒和姐姐,當時購買產權時向物業公司支付了2萬元,向趙某姐姐補償了三萬八千元,離婚按審理中該房屋的市場評估價為317萬元,該房屋一直是趙某、朱某的家庭居住用房。B房產為1996年被告朱某外祖父的房屋動遷,因動遷時有朱某和女兒趙小某的戶口而調配到的承租公房,當時該房屋的調配單上被安置人為朱某和女兒趙某某,該房屋一直由朱某對外出租,家庭成員從未居住,至離婚時依然是朱某名下的承租房,離婚時的市場評估價為227萬元。
判決及法律觀點
對于A房產因為是婚后獲得產權,且有一定的夫妻共同錢款的投入因此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沒有任何爭議,且雙方婚姻時間較長,基本各半分割,考慮到房屋來源,法官在判決離婚的同時,判定A房產歸原告趙某所有,趙某支付給朱某房屋折價款155萬元。
而關于B房產就爭議極大,朱某認為房屋來源系自己外祖父的房屋拆遷安置所得,配偶趙某沒有任何貢獻,且是承租房,產權屬于國家,不存在分割。法官一開始也認為承租房不是私人產權,不能繼承也不能分割。后來經我出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法官接受了該房屋可以分割的觀點,也批準了對該房屋價值進行評估的申請。但此后又發現了新的問題,該房屋在安置時調配單上還有他們的女兒,而女兒目前已經成年。因此法院一審認為B房產因涉及成年子女的利益,可另案起訴。此后,我繼續代理趙某提起了用益物權訴訟,浦東新區法院最終判決B公房居住使用權歸朱某與女兒趙某某所有,朱某與趙某某支付給趙某B房屋居住使用權折價款51萬元。
關于承租公房的財產分割
承租房在離婚案件中能否被分割為本案最大的焦點,很多人都存在承租房不能繼承所以離婚不能分割的誤區。其實承租人對公房雖然不享有所有權,但它依然是一份財產權益,尤其是在上海,承租房的地理位置通常都在市中心價值不菲,而且在二手房交易市場中可以交易,很容易變現。至于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僅需要判斷承租權的獲得是否為婚姻登記之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雖然發布于1996年,但2001年婚姻法修改之后并沒有廢止,婚姻法及司法解釋中也沒有提到共有承租房離婚時的分割問題,所以上海各法院在離婚案件中關于承租房還是根據上述解答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