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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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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思維和價值如何與當下男性化虛構的法律思維和解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7-05-15 點擊數:4
法學家在試驗之后得出了三個結論:1、我們的法律體現了男性的偏見。2、女性思維和價值沒有得到體現,且女性思維是完全不同于男性思維的。3、法律所謂的理性、客觀、中立是虛幻的,不存在的。
拜讀了部分同學的高見,發現不少同學對試驗樣本的代表性提出了質疑,并由此展開對法學家所得結論的片面性的反駁。不得不承認這是筆者初讀案例時沒有考慮到的,作為中國應試教育輸出的眾多產品之一,法學家進行該試驗的初衷:女高中生接近成年,對于基本的社會問題有一個初步認知,但尚未接受系統法學教育的“啟蒙”,且因其不同的家庭成長環境和經歷使這個群體的思維和價值觀多樣化,勉強能夠反映法學家在結論中指出的“女性思維”。而法學家在結論中所提出的法律沒有體現的“女性思維”,大概應當是人們固有以來形成的,含有“直覺、主觀、情感、柔弱、被動”等特征的女性思維,與所謂“理性、客觀、中立、嚴密、抽象”的法律思維的背離。因此,筆者愚鈍,思考之時,并未對試驗中樣本的選取及設問的妥當性有更多停留,而是對法學家提出的三個命題本身首先產生了疑問,并妄自揣測這是老師“出題的意圖”所在。
一、法律究竟是否是理性、抽象、中立的?
溯古至今對法律的認知,各有定論,也各有千秋。但就法律本身而言,不過是人們對人類活動中,合作交往的經驗規則的集合總結而已。它在人類交往的過程中形成、發展和變化,是一個社會經濟、文化、歷史等各種因素綜合影響的產物。誠如約翰·羅爾斯在《政治自由主義》中所述:“在一個民主社會里,法律規則的產生,可以視作公民‘重疊共識’的結果。”每一個公民都可以看作并應當是法律的參加者和建設者。
既然法律是人際交往的規則,則建立在法律規則之上的法律理論無非是對規則的一種解釋。法律適用與訴訟糾紛的解決也只是規則言說和說理對話的過程。正如德國學者考夫曼所言:“只有當規范經由對制定法的建構變成符合事實,而且案件也經由對制定法的建構變成符合規范時,也就是從規范建立一個構成要件以及從案件建立一個‘事實’時,生活事實與規范兩者才能進入一種對應中,規范與案件是不同(前者是一個當為,后者是一個存在),它們必須在法律發現中被同等處置。”換言之,法律的建構,總是與法律適用對話交流、難以割裂。而在法律適用過程中,法律推論又不如數學推理一般周全、自足、封閉,這就意味著法律建構的過程中,主觀認識和許多不確定因素就糅雜其中,使得法律的理性、客觀、中立成為一種只能無限趨近的理想。而實踐中,給人們造成法律是理性、中立、客觀印象的重要“罪魁禍首”——所謂嚴密、客觀的審判三段論,其功能也僅僅能夠表明某個推理過程是正確的,而不是確立過程的結果具備真理性。事實上,司法審判中廣泛運用的三段推理,實質上只是論證了裁判者頭腦中業已存在的結論。而所謂嚴密的演繹推理更像是一個面具,讓人們相信裁判者是邏輯地推導出的一個新的結論,并因此被說服而接受。正當化過程的運用,其實只是一種“說服的技術”嚴格的演繹推理的運用并不具有普遍性和連續性。
二、法律中男性偏見——男性化思維如何虛構當前法律?
通過第一部分的論證揭開法律“理性、客觀、中立”的面紗,而男性化思維如何一步步虛構起當前所謂“理性、客觀、中立”的法律,筆者認為“理性論”功不可沒。具言之,理性論在認識論上認為法學理論符合科學的理論標準1、法學理論是抽象的。法學理論旨在闡釋法律實踐中的主要特點和基本結構而不是法律實踐的某一方面或具體部分。”2、法學理論具有一般性。法學理論總是在追求一套總結過去經驗的基礎上能夠預測未來的規則,使之能夠在罔顧所涉地區和社會,過去亦或當下都能夠妥當適用。第三,法學理論具有客觀性。“就其本質而言,客觀性是一個溝通問題,正如你我試圖在我們的主觀經驗中找到的共同點一樣。”但又因為科學總被假定為理性、嚴密、客觀的,這與長久以來廣泛達成共識的男性思維特征無限吻合,而與被認為是“感性、主觀、情感”的女性思維特征背離,科學主義的法學理論觀,幾乎是以以一種霸權話語甚至是一種價值獨斷的工具,以“科學”名義,“科學”地將女性拒之門外。在這種近乎壟斷地強權論調之下,加上性別角色分配差異的社會文化的長期浸染,女性思維的不得不一次又一次的自我懷疑和退卻,而這種退卻,反而進一步強化了“男性化法律思維正當性”的論斷。男性化虛構的法律思維得以固化延續。
三、女性思維到底如何在法律中自持?
在厘清法律的本來面目和法律如何在男性化思維的影響下虛構而來,面對女權主義的勃興,女性思維到底應當如何在法律中自持?
女性思維總是表現為“直覺、主觀、情感、形象”等特征,總體趨向于非理性。這樣的觀念仿佛已經被人們普遍接受。但事實上,被眾多科學家用來解釋兩性認識能力與智力能力上的差異的基礎理論,美國神經生理學家R.Sperry的諾貝爾獎的獲獎發現“大腦單側化現象”(亦稱“人的腦半球的不對稱現象”),也只是表明大腦結構與思維能力相關,但并沒有發現男女結構有什么不同。
因此,與其說自然科學為造成這些生物決定性因素提供了依據,筆者更愿意接受,人類行為上的性別差異主要是由社會環境和生活經驗造就的。更極端一點,生物學上的差異論實質上是建立性別偏見的基礎上,并以科學的面目而被人們所接受,這又反過來進一步強化來男女思維的對立差異。從方法論上講,這一過程是解釋性的而非證成性的,且有顛倒因果關系之嫌,這一思維過程本身就與其嚴謹的“男性思維”不符而陷入以主觀、感性為特征的所謂的“女性思維”之中。因此,與其說生物學為女性思維與所謂“理性、客觀、中立、嚴密、抽象”的“男性化”的法律思維背離提供了論據,還不如說文化中的性別偏見解釋了這種生物性的基礎。
通過以上所述,筆者試圖說明的是,女性思維是否與男性思維迥異,具有直覺、主觀、感性的思維特征,尚且存疑。現在,筆者試圖退一步思考,姑且認同女性具有直覺、主觀、感性的思維特征,這樣的女性思維是否就真的無法在人類法律構建和適用中無法立足。
根據博登海默的研究發現,理性并不是絕對可靠的,由于人和事物的關系往往是復雜和模糊不清的,而且人們還會根據不同的觀點對它們進行評價,所以在多數情形中,人之理性根本不可能在解決人類社會生活中出現的疑難情形方面發現一個而且是唯一的一個終極正確的答案……如同人類集體生活的其他領域一樣,立法和司法這兩個過程亦是如此。僅憑理性,立法者和法官并不總是能夠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可以用來解決某個問題的方法中做出一個確然的和完全令人信服的選擇因此,面對理性思維所導致結論的不確定性和臨時性,感性思維的彌補作用在最終抉擇與正當化過程中顯得至關重要。
作更進一步的極端假設,如果認為理性是男性思維的代名詞,過分關注抽象的公平正義而缺乏感性思維的男性化法律,最終難免陷入程式化、工具性甚至功利主義的泥潭,其所追求的正義也至多是形式正義。在這種困境之下,感性思維將以其經驗的、具體的、更關注個體命運的特點,有效防止規則的僵化所導致的實質不公。女性獨特的強調對他人、責任、愛護和義務的關切的關懷道德語言,將是對抽象的男性公正倫理的有益補充。
四、正視差異,讓男性思維與女性思維在法律中互補和解
概言之,女性因為生理構造的差異而導致其在法律話語中邊緣化的命題并站不住腳,而其因為后期的社會環境和生活經驗造就的與男性的差異,恰巧應當如卯榫一般與男性的思維和價值一起在法律中有效契合。差異的解決方案永遠不會是差異本身。人類社會得以延續發展至今,男性或女性的任一缺席都無法實現,具體到法律的話語語境之下,女權主義法學
要為女性主義尋找法理基礎,提供法律的保障,為女性獲得應有的平等權利提供共同的司法準則,就必須在正視差異的基礎之上,讓男性思維與女性思維在法律中互補和解,構建全人類的共同法則,而不是單一的男人的法則或者女人的法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不會一直成為一句束之高閣的政治口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