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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中的財產贈與不可撤銷的依據及違約責任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7-01-03 點擊數:19
離婚協議中的財產贈與不可撤銷的依據及違約責任
在實踐中,很多夫妻選擇協議離婚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但離婚后一方對離婚協議中的財產贈與條款反悔并要求行使撤銷權的情況屢見不鮮。對于該財產贈與條款是否可適用合同法關于贈與合同任意撤銷權的規定這一問題,可從其與一般贈與合同性質的差異來分析探討,得出不可任意撤銷的結論,并在此基礎上設定違約責任,保護弱者權益。 |
相比于程序復雜的訴訟離婚,協議離婚更簡便快捷,更多夫妻選擇采用協議離婚的方式來解除婚姻關系。但實踐中經常遇到的問題是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將共有財產或一方的財產歸對方所有或子女所有,而離婚后一方反悔并訴至法院,要求行使任意撤銷權撤銷贈與。尤其是《婚姻法司法解釋(三)》頒布實施以后,離婚協議中的房產贈與人要求行使任意撤銷權而訴至法院的案例更是屢見不鮮,其主要依據是《司法解釋三》第六條的規定。
贈與人能否行使任意撤銷權撤銷離婚協議中的財產“贈與”,這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本文試從離婚協議中“贈與”條款與《合同法》中規定的贈與合同的性質存在差異的角度,分析離婚協議中的財產“贈與”不可撤銷的依據,以期有助于這一問題的解決。
1、離婚協議中的財產贈與不可撤銷的依據 |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相比于受贈人與贈與人具有特殊身份關系的離婚贈與條款,二者在是否具有無償性、訂立方式、生效要件及法律關系等方面都存在著差異,可以說,二者的性質是不同的,不能將離婚協議中的財產贈與簡單地等同于合同法中的贈與合同而適用任意撤銷權。
第一,關于無償性。贈與合同最大的特征在于無償性,而離婚協議的財產贈與卻不一定完全是無償的。離婚協議中對財產做出的一系列約定,除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處理以外,可能還涉及離婚經濟補償、經濟幫助等。
當夫妻一方是出于經濟幫助和補償而贈與財產,而不在協議中明確區分財產分割與經濟幫助、補償或賠償時,這種贈與就不是無償的。退一步講,即便是單純的贈與也是體現了《婚姻法》中離婚后的幫助義務或對子女的撫養義務,與贈與合同的無償性有根本區別。
第二,關于訂立方式。贈與合同是贈與人無償將財產給予他人,受贈人只要表示接受即可的合同,是典型的諾成性合同,單務合同,這就決定了贈與人可單方面做出意思表示對其撤銷;而離婚協議的做出是夫妻雙方進行協商的結果,帶有很強的協商性質。
第三,關于生效要件。在一般的贈與合同中,贈與人與受贈人達成合意,合同就成立生效,而離婚協議中贈與條款的生效更具復雜性。離婚協議中不僅包括形成行為如解除婚姻關系,還包括附隨行為如財產分割及子女的撫養等。形成行為的效力影響附隨行為的效力,如果未進行離婚登記,則離婚協議中的財產贈與也不生效。
第四,關于法律關系。從主體上看,離婚協議中的“贈與”條款是特定人(夫妻雙方)在特定時間(登記離婚之前或離婚時)協商制定的,受贈人與贈與人之間具有特殊的身份關系。從內容上看,與合同法中贈與合同的純粹的財產所有權轉移不同,離婚協議中的贈與條款與雙方解除婚姻關系、子女撫養等條款共同構成完整的離婚協議。財產贈與與解除婚姻關系這一形成行為緊密關聯,可以說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等條款是為了解除婚姻關系而設的。
因此,離婚協議中的贈與可認定為是一種有目的性有針對性的贈與,如果將其單獨撤銷,離婚協議就是不完整的,是對已經做出的離婚協議的一種否定。同時,對約定的財產分割反悔,也是對另一方當事人的不公。
綜上所述,離婚協議中的財產贈與雖與合同法中的贈與合同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二者的性質是截然不同的,贈與合同是單純的轉移財產所有權的贈與,是單獨存在的,而離婚協議中的財產贈與對身份關系有很強的依附性,構成離婚協議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此對其處理也應立足于整個離婚協議,并從《婚姻法》的角度,涉及保護婦女、未成年人權益的角度出發,而不應依據合同法中關于贈與合同的規定賦予當事人任意撤銷權。
2、離婚協議中設定違約責任的可行性與必要性 |
針對實踐中離婚后一方對離婚協議中的財產贈與反悔,并訴至法院要求撤銷的情況,僅僅明確該贈與條款不適用合同法中關于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的規定是不夠的,還需進一步明確離婚后一方不履行協議的后果。《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8條規定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條款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并沒有明確不履行離婚協議的后果。
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在平等自愿基礎上就解除身份關系及其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承擔等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從法理的角度來看,只要是夫妻雙方出于真實的意思表示所達成的離婚協議,并且該協議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它就是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這體現了“在私權領域,法無禁止即自由”的原則。
就《合同法》規定的違約責任來看,違約責任制度的價值在于保障當事人約定的權利義務的落實,抑制或制裁違約方,保護或救濟誠實信用的一方。對離婚協議的財產分割設定違約責任,既符合法理的精神,又能從《合同法》找到法律依據,因此是可行的。
將違約責任適用到離婚協議的財產分割中更是十分必要的。在沒有規定不履行后果的情況下,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的落實只能靠道德來約束。不講信義的當事人違反約定卻未遭受到懲罰,而弱勢一方不僅未拿到財產,身心也飽受折磨。違約方尤其是約定贈與又反悔的一方的不履行行為嚴重損害了婦女、未成年人等弱勢一方的合法權益,也不符合公平正義的要義。只有設定違約責任,才能使在離婚當事人中處于弱勢的一方得到應有的尊重和保護,更好地督促離婚協議雙方對財產分割部分尤其是財產贈與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