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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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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民間借貸糾紛中配偶一方是否有權追加另一方為共同被告
來源:中國法院網渭南法院 作者: 孫超 時間:2016-12-16 點擊數:126
【案例】:
2010年1月1日,張三與李四登記結婚。2012年2月1日,張三向王五借款50萬元,約定還款期限為2年。到期后,張三一直未歸還,王五無奈將張三訴至法院,請求張三立即歸還借款50萬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審理中,王五向法院申請追加張三配偶李四為共同被告,理由是該筆債務發生在婚姻存續期間,為夫妻共同債務。
【評析】:
本案能否追加乙為被告,出現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應當準許甲的請求。依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情形的除外。故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王五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許。第二種意見認為,是否準許應征詢債權人王五的意見,如王五同意,則應追加李四為被告,如王五不同意,則不允許追加李四為被告。
筆者贊成第二種該意見。《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的規定,是在綜合平衡債權人利益與配偶一方的利益后作出一種選擇。是從保護債權人利益和維護交易安全角度出發,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舉債的,除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和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且債權人知道該約定的情形外,原則上均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該司法解釋為了保護市場交易秩序的安定和防范債務人借助離婚逃避債務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近年來,出現通過惡意舉債侵害配偶權益的現象越來越嚴重,特別是當夫妻關系出現惡化的情況下更為嚴重。
本案中,能否追加乙為被告,主動權應在債權人丙的手中,在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和對自身利益最大化考慮的情況下,賦予丙選擇權更符合公平正義。
(作者單位:陜西省潼關縣人民法院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