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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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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繼承的法律適用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7-11-15 點擊數:58
一、什么是涉外繼承
所謂涉外繼承,就是指公民死亡宣告死亡時,依法將其個人所有的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轉移給他人所有的、具有涉外因素的一種法律制度,這里所謂繼承中的涉外因素,是指繼承法律關系的幾外因素(主體、客體、權利義務)中,至少有一個因素是與外國有聯系的。涉外繼承包括以下幾種基本情況:
1、被繼承人是外國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是外國人,或在繼承人、受遺贈人中有外國人。
3、遺產在外國。
4、繼承關系中的法律事實(被繼承人死亡或其生前立遺囑的行為)發生在國外。
以上幾種情況,都是在繼承法律關系中僅有一個因素與外國有聯系,這里需要明確的是,涉外繼承法律關系中至少要有一個涉外因素,但可以不止一個涉外因素。
二、在涉外繼承中,如何適用法律
在涉外繼承中,根據主體的不同,可分為中國公民繼承遺產的法律適用和外國公民繼承遺產的法律適用。
1、中國公民繼承遺產的法律適用。根據《繼承法》第36條第7款的規定,中國公民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遺產或者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的遺產,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據此,我們知道中國公民繼承遺產時:
(1)如果被繼承人住在國外,遺產在國外的不管不動產還是動產均適用外國法律;
(2)如果被繼承人住在國內,遺產在國外的,動產適用中國的法律,不動產適用外國的法律;
(3)如果被繼承人住在國外,遺產在國內的,則動產適用外國的法律,不動產適用中國的法律;
(4)如果被繼承人(必須外國人)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遺產都在我國境內的,則動產和不動產均適用我國法律。
2、外國公民繼承遺產的法律適用。根據《繼承法》第36條第2款規定,外國公民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遺產或者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中國公民的遺產,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據此,我們知道,外國人繼承遺產:(1)如果遺產在我國境內,不管被繼承人是不是中國人,只要他居住地也在我國境內,則動產和不動產均應適用我國的法律;(2)如果遺產在我國境內,被繼承人生前居住在國外,則動產適用外國法律,不動產適用我國法律;(3)如果中國公民作為被繼承人時,其遺產在國外的,而該公民居住在境內的,則動產適用我國法律,不動產適用外國法律;(4)作為被繼承人的中國公民如果生前居住在國外,遺產在境外的,則動產和不動產均適用外國的法律。
另外,在處理涉外繼承時,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同外國簽訂有雙邊或多邊條約、協定的,應按照該條約、協定的有關繼承方面的規定處理,但我國申明保留的除外。
涉外繼承建議:
1、在辦理有關繼承事項時,最好先委托遺產所在地或被繼承人最后居住地的親友或者律師,了解遺產的狀況,對遺產的總額、所在地、種類以及被繼承人生前所欠的債務的總額、繼承人的人數等情況有個初步認識,然后再著手辦理繼承的申請。如果繼承人在當地無親友又無能力支付委托律師的費用的,可以請求我駐該國或地區的使領館幫助了解這些情況,這樣做,是為了避免發生繼承人為辦理繼承事項所支付的費用大于繼承的財產價額的情況。
2、弄清該國繼承法律特點:特別是掌握該國是否實行限定繼承原則。所謂限定繼承原則,是指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遺產后,他應承擔被繼承人生前債務的歸還義務,以從被繼承人那兒繼承所得財產為限。反之,則為限定繼承原則。我國實行限定繼承原則。有些國家的繼承法與我國繼承法不同,不以限定繼承為原則。繼承人如果沒有事先作出限定繼承的聲明,那么他負責清償被繼承人生前所欠的債務就不以他繼承遺產的價額為限:如果被繼承人的債務價額超過其遺產價額,該繼承人就要以他固有的財產力之清償。例如,在日本,繼承人必須在知道繼承開始時起3個月內把制作的遺產目錄提交家庭裁判所,作出限定繼承的意思表示,對被繼承人生前所欠債務的清償才能以其所繼承的財產價額為限。所以,我國公民在申請繼承在日本。法國、德國等不以限定繼承為繼承原則的國家境內的遺產時,最好能先了解遺產的狀況及有關繼承事項,針對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先作出限定繼承的聲明;或者在不能先了解遺產狀況的情況下,為保險起見,干脆先作出限定繼承的聲明。
3外國人、港澳臺人士、華僑就其個人在中國內地的房地產訂立遺囑的,必須有兩名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見證、簽署、蓋章、再經公證方具有法律效力。
外國人、華僑申請在中國繼承房地產的應在其居住國辦理公證證明本人的身份、住址及與中國的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并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申請人持經認證的公證書,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遺囑到該房產所在地的公證機關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辦理遺產繼承事宜。如申請人不能親自辦理上述手續的,可以委托他人辦理,須有書面的委托書并經公證和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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