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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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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剝奪繼承權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沈輝律師 時間:2019-01-08 點擊數:17
近日,網絡上一則新聞引起網友紛紛討論:1987年蔡某的父母組成家庭,但并未辦理結婚登記,周某英在1990年和1994年分別剩下蔡某姐姐與蔡某,2000年周某英帶著女兒離家出走,后又在安徽與他人重組家庭,并生育了三個孩子,2016年底,蔡某父親遇車禍身亡。周某英16年內未有盡到任何夫妻之間的扶助義務,對兒子也未盡到任何撫養照顧義務,對家庭更無任何貢獻。得知丈夫死訊的周某英回來后就提出要求分割丈夫的遺產和死亡賠償金,遭到了蔡某的拒絕之后,周某英與女兒將蔡某起訴至法院。
法院一審判決,已取得相應財產的蔡某需要付給具有繼承權的周某英21萬元,周某英女兒31萬元,對于這個判決蔡某表示無法接受,提起上訴。近日,法院二審做出判決,撤銷一審法院判決,周某英剝奪繼承權,除十余萬元分給周某英女兒,其余財產均由蔡某繼承,那么,在什么情況下可以剝奪繼承權呢?
根據法律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應當繼承的財產份額,由其他法定繼承人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