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
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循定案例】:面對婚后PUA,訴訟離婚要趁早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21-05-19 點擊數:14
【案情簡介】
王某與高某于2009年5月25日登記結婚,婚后于2015年11月3日生育一子。雙方婚后在家庭生活中產生矛盾,矛盾嚴重時發生爭吵和打鬧,對夫妻感情造成了負面影響。2019年下半年,王某搬離雙方共同住處,雙方于2019年10月處于分居狀態。2019年10月15日,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訴訟來院,要求判決離婚、子女撫養以及共同財產分割等事宜。2019年12月18日,法院判決不準離婚。2020年8月,王某再次起訴至法院。
【代理意見】
王某與高某雙方的感情基礎薄弱,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雙方于2008年2月在俄羅斯留學期間經人介紹認識,基于朋友關系見過一次面,后王某畢業回到成都和父母一起生活。不曾想高某多次從俄羅斯跑到成都追求王某,王某的父母被高某的誠意所打動,于是在王某父母的撮合之下,雙方于2009年5月25日登記結婚。
婚后,王某發現高某十分強勢、自傲、先是強迫王某辭職在家,在王某沒有收入的情況下,對王某進行經濟打壓。后又以離婚相威脅要求王某去工作養家。王某找到工作后,高某又嫌王某工資太低,對王某極盡各種貶損之詞。不僅如此,高某性格暴躁,動輒摔砸東西,甚至多次對王某進行打罵,即使是在王某懷孕哺乳期間,高某也沒有任何收斂,并在王某父母企圖制止其施暴行為時,威脅、辱罵王某及王某的父母。王某無奈,多次報警處理,但未見高某有任何改觀。為此,王某身心俱疲,但考慮到婚姻不易,王某對高某一再包容。
2015年11月3日,婚生子出生,但兒子的出生并沒有讓高某有任何改變,不但對王某和孩子不聞不問,甚至當著兒子的面對王某及王某的母親進行打罵。高某在工作之余更是沉迷于宗教活動,其對宗教的偏執已經嚴重影響到了夫妻的正常生活。
因此,王某在外租房與高某分居至今,雙方的夫妻關系早已名存實亡。雙方多次協議離婚,但均未能協商一致。無奈,王某于2019年9月提起離婚訴訟,法院經審理判不準離婚。但自判決以來,高某依然我行我素,對王某及兒子不聞不問,期間的家庭開支、兒子的生活教育費也均由王某獨自承擔。綜上,雙方婚前缺乏了解,倉促結婚,婚后雖然生活多年,但并未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高某長期家暴等行為已經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且完全沒有和好的可能。綜上王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如所請。
【判決結果】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予王某與高某離婚;
二、婚生子隨王某生活,從判決生效之日起高某每月28日前支付生活費1200元,教育費、醫療費憑票據由王某與高某各自承擔50%,直至婚生子獨立生活為止;
三、位于某市的房屋歸高某所有,位于某市的房屋歸王某所有,東風日產牌汽車歸王某所有,王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高某支付車輛折價款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時間履行給付義務,王某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例評析】
本案較連貫,是較為常見因夫妻感情不和而導致的離婚糾紛。辦理離婚案件的重點在于證明夫妻感情破裂,涉及財產分割和撫養權相關的問題要盡量為當事人爭取。本案中代理人思路清晰,運用法律準確,可以起到較好的普法宣傳作用。
【結語和建議】
夫妻之間如果感情已經破裂,雙方已經無法維持婚姻關系,在關系如此惡劣的情況下勉強維系對孩子來說有害無益,該離婚就盡早離婚。如果選擇走訴訟程序,建議委托專業律師處理夫妻共同財產,撫養權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