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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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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循定案例】夫妻長期分居,能否依此請求法院判決離?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21-08-23 點擊數:5
??原告:蔣某,女
委托訴訟代理人:沈輝,四川循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蘭某,男
案由:離婚糾紛
【案情簡介】
事實與理由:蔣某、蘭某經朋友介紹認識,于2016年2月登記結婚,未生育子女。婚后,因雙方分居兩地、聚少離多,由此發生矛盾。蔣某曾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而后雙方感情仍未改善。蔣某于2019年11月再次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離婚。并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蔣某、蘭某解除婚姻關系;2.判令蘭某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辦案經過】
蔣某介紹基本案情后,承辦律師詳細詢問當事人對離婚以及財產分割等問題的具體想法,對涉及的法律進行解答并告知其調解離婚與訴訟離婚的優劣勢。庭審中,經法院調解,最終調解無效,于2019年12月開庭審理并作出準予雙方離婚的判決。
【案件結果】
法院依法審理并作出民事判決,準予蔣某、蘭某離婚。
判決結果:準予原告蔣某與被告蘭某離婚;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蔣某承擔。
【律師點評】
本案為第二次起訴離婚的案件,爭議焦點在于婚后夫妻長期處于分居狀態能否依此請求法院判決離婚。司法實踐中,夫妻因為感情不和導致分居滿2年,法院才會予以判離。夫妻感情破裂、分居滿兩年要有充分、有效的合法證據,分床不分房、因工作原因異地居住等情況,法院往往難以認定是分居。
證明夫妻分居的常見證據有:
1、雙方簽訂的夫妻感情不和分居的書面協議;
2、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3、居委會證的居住證明
4、當庭認可因為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5、雙方來往的書信、聊天記錄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