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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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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親權和監護權的區分及其意義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08-27 點擊數:31
首先,將親權和監護權分開設計,有利于我們樹立這樣的概念:親權作為一種法定的義務,是不允許隨便可以拋棄的,因而對于未成年人對第三人所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原則上也無法予以限制;但監護人的選擇卻似乎可以分為兩類:一類屬于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其接受的,則從《民法通則》第16條所規定的父母之外的第一順序、第二順序監護人中選定的監護人。這種監護人基于《意見》第159條的規定:“被監護人造成他人損害的,有明確的監護人時,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不明確的,由順序在先的有監護能力的人承擔民事責任。”似乎可以適用親權人的有關規定,但應與親權人有所區別。而最后一種監護人,卻似乎可以運用合同的有關理論進行改造,因為,法律明確規定,這種監護人的存在以其“自愿”為前提,而“自愿”意味著合意,是合同最根本的特征之一。基于這種情況,既然親權人之外的監護人其產生具有選擇性的特征,并將具體考慮監護候選人的意愿等具體情況,那么,將有關合同的理論引入監護制度將成為可能。也就是說,可以采用合同的方式將有關監護的具體內容確定下來,當然,基于監護這種法律制度的敏感性和社會復雜性,可以將這類合同歸入格式合同的范疇,由政府予以直接的必要的指導。而在格式合同的條款下,監護人對于未成年人給第三方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自然是可以設法加以限制的。而且,某些特定監護人還可以只履行部分的監護職責,并將其他職責賦予其他更為專業化的法律主體。自然,如果將來時機成熟,將部分監護職責以合同的方式移交專業化的社會公司來承擔也并非不可能。
在格式合同這種法律機制下,由學校承擔未成年學生在校期間的臨時監護人職責將具有可能性。而格式合同意味著是否承擔合同義務并不完全基于學校或者未成年學生正式監護人的意愿,而具有某種程度的法律強制性。并且由于學校所承擔的責任是一目了然的,司法裁決的成本將大大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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