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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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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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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職責已履行,如何變更監護權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08-27 點擊數:28
王女士的母親長年患有精神分裂癥,一直在醫院治療,費用由單位負責。自王女士成年后,工作穩定,由其母親的單位確定其為法定監護人,王女士定期去醫院看望母親,有時也將母親接回家住一段時間。但近期王女士的小姨提出:自己已經退休,有時間照顧王女士的母親,而且王女士因上班不能很好的照顧其母親,因此要求變更監護權,而王女士不愿意變更監護權。這種情況應該怎樣處理呢?
首先,確定監護人的監護能力是根據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狀況、經濟條件,以及與被監護人在生活上的聯系狀況等因素確定。 王女士已經成年,有穩定的經濟來源,與被監護人是母女關系,具有監護能力。
其次,根據《民法通則》第十七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親屬;5、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王女士成年后,經母親的單位指定為其母親的法定監護人。王女士的小姨不服,可以提起訴訟。
第三,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包括: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監護關系的。
根據王女士的陳述,她沒有不履行監護職責或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且作為被監護人的女兒,在監護權的順序上優先于王女士的小姨,沒有充分的理由,不能變更監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