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
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假離婚——弄假成真還賠錢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03-25 點擊數:17
2008年9月7日,唐某與趙某登記結婚。2011年5月19日,唐某與趙某在民政部門協議離婚。離婚協議約定:“財產歸唐某所有,孩子由趙某撫養,債務8萬元由趙某償還;離婚后趙某每月給付唐某經濟幫助500元,從2011年6月1日開始至2016年5月31日止。”事后,趙某未向唐某履行給付義務。唐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趙某給付2年的經濟幫助費12000元。趙某辯稱,雙方自愿登記離婚是事實,但簽訂離婚協議書的目的是為了逃避債務,是假離婚,故不同意給付。
法院審理后認為,二人自愿離婚時,對離婚協議的內容約定只要沒有違反法律規定,沒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即具有法律拘束力。被告趙某主張簽訂離婚協議的目的是為了逃避債務,屬假離婚,但未提供相應證據佐證,故其辯解理由不能成立。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一、假離婚概念
“假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基于某種特殊目的,往往是不正當利益,借離婚為名,從表象上達到欺騙他人的目的,而離婚的行為。“假離婚”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幾種:
(1)雙方為了福利分房、買房、職位升遷等原因;
(2)一方通過假離婚的方式,哄騙對方達到真離婚的目的;
(3)雙方通過假離婚來逃避債務;
(4)其他不正當的目的。
“假離婚”一般采取協議離婚的方式,但也不排除當事人為了達到“逼真”的效果采取訴訟離婚的手段。
二、假離婚的法律后果
假離婚似乎已經成為鉆政策空子的一種手段。這種行為,不僅是對法律的不尊重、對婚姻的褻瀆,其隱含的法律風險更是不可小覷。
虛假離婚雖然履行了離婚的程序,但欠缺離婚的條件。因此,對于虛假離婚的效力應當區分以下兩種情形:
1、虛假離婚當事人均未與第三人結婚的,其離婚可以被宣告無效。
現行的《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為最大限度保障婚姻自由,尊重當事人人身自由及隱私,在行政程序上已取消對虛假離婚的處罰,婚姻登記機關也不再對虛假離婚登記行使撤銷權。因此,通過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的虛假離婚,無法獲得婚姻關系上的救濟,所產生的后果應由當事人承擔。
虛假離婚當事人系在人民法院騙取離婚調解書的,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離婚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由法院裁定撤銷原離婚調解書。
值得注意的是,虛假離婚屬于宣告無效而非當然無效,只有經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宣告離婚無效并收回離婚證、離婚調解書,始為自離婚之日起無效,婚姻關系視為未解除。未經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宣告無效的,仍應認為虛假離婚發生離婚的法律效力。
2、虛假離婚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已經與第三人結婚的,應承認其再婚有效,此時虛假離婚當事人請求宣告虛假離婚無效的請求權消滅,原虛假離婚確定的發生法律效力。
“即便假離婚后復婚成功,也很可能對日后的財產分配形成風險,因為在離婚和復婚之間往復時,夫妻共同財產和婚前財產就已經發生了變化。如果復婚后哪一天夫妻雙方真想離婚,分割財產的比例也只能按照最后一次“婚姻狀況”和最后一次“婚姻持續時間”計算,這其中的利害得失不容輕視。比如現有住房是夫妻雙方共同的財產,在離婚財產劃分時歸屬了女方,就成了女方個人財產。即使日后復婚,由于該房屋在第二次婚前已經成為女方個人財產,婚后也不再是雙方共同財產。
三、目前已有地方針對假離婚的把戲出臺了一些限制性規定。
江蘇省高院在4月初發布了《關于“新國五條”對法院工作的影響及對策建議的報告》,作出了“因假離婚購房導致弄假成真,難以復婚而主張協議無效的,除能舉證證明脅迫或欺詐事由外,不予支持”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