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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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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夫妻共有股份可以估價分割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12-23 點擊數:20
【基本案情】
張某(男)與王某(女)于1998年5月登記結婚。同年9月,張某在某市工商局依法注冊了一家私營企業,A優先公司,注冊資金210萬元,張某出資額95萬元,股權證書上寫明“張某在公司的出資額占公司總資產的45%。”張某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在婚后擔負起全部的家務和照顧婆婆的擔子。2003年底,A有限公司的企業資產已近4000萬元,張某擔任董事長。2005年5月,王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與張某離婚,并要求將張某持有的A有限公司的股份的50%分給自己。張某同意離婚。但雙方在財產分割上產生較大分歧:王某堅持要求分得張某在公司股權的一半,以及幾年來的分紅,加上房屋和汽車等家庭財產的一半。經有關部門對公司資產進行評估,大約4000完全。法院經勝利后判決:準予雙方離婚;張某支付王某A優先公司股權折價款426萬元,并對其他共有財產如房子、轎車和家用電器等進行了分割。
【律師點評】
從以上案例可以看出,由于股權的巨大利益所在,夫妻雙方爭議的焦點就在于股權的分割,在雙方不能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法院最終采取的分割方式就是評估作價補償,該做法是目前法院裁判股權分割的主要做法。這樣既保全了公司與其他股東的利益,有合理的維護了作為妻子王某的應有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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