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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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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離婚男子要求妻子退還婚前“幸福保證金”獲準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3-26 點擊數:2
肖飛與妻子胡宇經人介紹不久便登記結婚,用目前一句流行的話來說屬于典型的“閃婚”青年。在登記結婚的前夜,胡宇要求肖飛給付20000元的“幸福保證金”,看著眼前即將成為新娘的準驕妻,肖飛沒有理由拒絕。
婚后不久,雙方便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在生育兒子后,雙方的爭吵愈演愈烈,胡宇一氣之下帶著孩子干脆搬回了娘家居住。因雙方的感情無法調和,胡宇一紙訴狀將肖飛訴至法院要求離婚。
在法庭上,雙方對解除婚姻關系和孩子的撫養問題上不存在很大的分歧,但肖飛強烈要求胡宇退還自己屬于婚前個人財產的“幸福保證金”,否則絕不簽字離婚。胡宇則認為,肖飛給付了20000元的“幸福保證金”不假,但是這些錢早就花在兒子身上了。肖飛則表示自己每個月的工資達到4000元以上,并全部由女方保管,這些錢足夠家庭開銷。
對于“幸福保證金”這個小小的焦點,主辦法官認為,雖然當初被告肖飛交納“幸福保證金”的意愿是希望雙方在婚后能夠幸福,但這20000元屬于肖飛的個人婚前財產,這個保證金與一般民事合同的保證金有質的區別,在離婚的前提下,女方應予以退還。經過調解,胡宇同意一次性退還肖飛20000元的“幸福保證金”,雙方解除了婚姻關系,婚生兒子由被告生活。
法官后語:雖然結婚自由,離婚也自由,但是為了能夠婚姻美滿而要求對方交納幸福保證金,這并不是開啟幸福之門的萬能鑰匙,雙方互相包容和理解,才是夫妻經營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