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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xù),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guī)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guī)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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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
同居未辦證 喪失繼承權 法院判:應給予補償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4-10 點擊數(shù):6
付老太丈夫去世,15年前她與曹老漢相識同居生活,2012年11月曹老漢去世,為存款及其他財產付老太將曹老漢的五個子女告到甘肅省張掖市甘州區(qū)法院。案經一、二審,5月19日,甘州區(qū)法院上秦法庭法官到付老太所在社區(qū)將曹老漢五個子女支付的五年生活補償費20731元交到老人手中,這是甘州區(qū)法院院法官在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中履行法官職責,積極為群眾排憂解難的具體行動。
【基本案情】
付老太、曹老漢均喪偶,兩人相識后于1997年1月同居生活,兩人主要靠收廢品維持生計。曹老漢與他的四子一女自1990年以后就分家另過,但曹老漢與子女對他的兩間半房屋、承包地及他的生活費、口糧供應等問題有約定。
2012年10月,曹老漢患病住院,他就把20000元存款交給子女,囑咐子女錢是支付他醫(yī)療費以及辦理后事的。同年11月底曹老漢去世,子女們將20000元支付醫(yī)療費后,剩余錢用于辦理曹老漢喪事,不足部分兒子們進行了分攤,付老太沒有參加曹老漢的喪葬事宜。
【法院判決】
甘州區(qū)法院審理認為,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付老太與曹老漢一起生活,沒有領取結婚證,應認定為同居關系,期間兩人沒有與曹老漢的五個子女共同生活過,付老太沒有對曹老漢的五個子女進行撫養(yǎng)教育,雙方之間不存在繼父母子女關系,因此,付老太不在曹老漢遺產繼承人的范圍,不享有繼承權。但根據(jù)付老太與曹老漢同居生活15年,照顧曹老漢生活及飲食起居,相互扶助,與曹老漢的子女們相比更多的給予曹曹老漢生活、精神上的慰藉和關愛,為平衡利益關系,體現(xiàn)民法的公平原則,依法判處曹老漢的五個子女給予付老太五年的生活補償費20731元。一審宣判后,曹老漢的五個子女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