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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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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不同類型的房產在離婚時如何分割?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0-20 點擊數:4
不同類型房產如何分割在離婚時,對大多數家庭來說,房產往往是最主要的爭議財產。由于婚后夫妻任何一方購買的房產都屬于共同財產,因此爭議并不多。但婚前購房、父母出資購房、承租公房、拆遷安置房等“特殊”房產,往往分割時權益不易厘清。此外,由于戀愛、同居關系的終結,有時也會涉及房產分割問題。 筆者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及司法解釋,對一些常見的容易引發爭議的房產情況作了一番梳理,以便讀者參照適用。 結婚用房如何分割 婚后購買的房屋,不論是一方出資還是雙方出資,也不論是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還是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婚前購買房屋的分割情況,實踐中如何處理就復雜得多,具體而言可以分以下幾種情況:
(一)婚前一方出資購房,登記在己方名下,如何分割? 對于這種情況,房屋屬于登記方婚前個人財產是沒有任何異議的。但是容易混淆的是何為婚前出資購房,是以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為準還是以產權證的辦理為準?經常有人咨詢:婚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但是婚后付款或者辦理產權證,這種情況下算婚前購買嗎?實際上對這個問題,按照上海市高院的解釋,購房是婚前還是婚后主要看購房合同的簽訂日期是婚前還是婚后,婚前簽訂的就屬于婚前購房,屬于個人財產。 本項中另外一個容易讓人混淆的是,婚后還貸部分和增值部分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并按揭貸款,產證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該房屋仍為其個人財產,同樣的,按揭貸款為其個人債務。婚后配偶一方參與清償貸款,并不改變該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因此,在離婚財產分割時,該房屋為個人財產,剩余未歸還的債務為個人債務,對已歸還的貸款中屬于夫妻一方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同樣的道理,婚后房產升值的部分也屬于個人財產(成都婚姻律師網)。
(二)一方婚前出資購買,登記在雙方名下,如何處理? 一方出資,并登記在兩人名下的房產,原則上離婚時應該作為共同財產均等分割,但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時間較短或婚后未共同生活等特殊情況下,法官也可能酌情確定具體分割份額。
(三)雙方婚前出資,登記在一方名下,如何分割?
1、雙方共同出資購房,登記在一方名下,如果最終未能結婚的,在雙方沒有特殊約定的情況下,仍然應當確定該房屋系登記方一方個人財產,在分割時應當判令登記一方返還另一方的出資份額。
2、如果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對于產證登記在一方名下,但夫妻中另一方有證據證明婚前購房時其也共同出資的,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仍為產證登記人的個人財產,剩余未歸還的債務為其個人債務,但對首付款和已歸還的貸款中屬于配偶一方出資和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3、如果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同時一方不僅能夠證明出資,還有證據證明雙方的出資是基于雙方均認可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的,則雖然該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仍宜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按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進行處理。同樣,其按揭貸款債務為共同債務。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產時,對于存在當事人出資數額比例懸殊、且婚后確未共同生活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較短等情形的,也應一并考慮,可參考當時的出資比例對房產進行分割,而不宜拘泥于各半分割。 (五)婚前共同出資,登記兩人的名字,如何分割? 1、對于最終未能結婚的,應當判令雙方按照出資比例進行分割。 2、如果已經登記結婚了,那么應當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待,分割時均等分割。 (六)婚前一方出資購房,另一方出資裝修,產權登記在一人名下的,如何分割? 對于裝修的出資如何認定是處理房產分割的難點,一般來說一方的裝修出資不能視為取得房屋的對價,不改變房屋的產權,僅僅認為是一種法律上的添附行為,房產認定為登記一方的個人財產,對于添附的價值應當以現金的方式予以返還。 父母出資房的分割 眼下父母為子女購房的情況非常普遍,子女雙方的父母經常是購房的實際出資人,然而往往是登記在子女的名下。如果婚前出資并將房產登記在己方子女名下,法律上不會產生什么爭議,容易產生爭議的是下面兩種情況: (一)婚后父母一方出資,產權登記在己方子女名下,離婚如何分割。 由于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的第22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歷來對于這條的理解是眾說紛紜、莫衷一是,2004年上海市高院對于這個問題給出了明確的解答:對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資購買房屋,產證登記在出資者自己子女名下的,從社會常理出發,可認定為是明確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部分出資應認定為個人所有。 (二)一方父母婚后出資,登記在小夫妻中非子女一方名下的,除非當事人能提供父母出資當時的書面約定或聲明,證明出資者明確表示向一方贈與的,一般應認定為向雙方贈與,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實踐中還有一種情況,就是一方父母出資登記在小夫妻兩人名下,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雙方進行財產分割時,一方會突然拿出借條來說明,父母的出資屬于借款。(成都離婚律師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