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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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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案例淺析婚前購房的署名方式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1-07 點擊數:9
婚姻律師
一、案例
2007年,何某購房,并與戀人顧某登記為共有人。2010年前后二人分手。2011年初何某準備將該房出賣購置其他房產,但房產證上卻有顧某的名字,輾轉聯系上顧某后顧某卻以自己是房屋所有人為由要求分得售房款的一半,否則就不同意何某賣房子。2012年何某以其獨自出資購房并一直償還按揭款為由,訴請確認該房屋歸其全部所有。
二、焦點
戀愛期間購房并登記為共有,在雙方未能締結婚姻時,未出資亦未償還按揭款一方,是否應認定享有該房屋所有權?
三、法律評析
何某出于對顧某的感情和信任,亦為早日促成婚姻成立,何某將自己獨自出資購買的房屋權屬登記為雙方各半行為,可視為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所附條件即為雙方結婚。《民法通則》第62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符合所附條件時生效。”因顧某購房、還貸均未出資,且其未與何某結婚,顧某失去了受領并保持房屋一半所有權的根據,房屋應從由何某名義登記占有一半狀態變更為何某全部所有。
顧某主張其享有房屋份額系何某無償贈與,但未提供贈與合同證實其主張,且何某本身家庭經濟情況并不富裕,購房時還要向銀行貸款 21萬元支付房款,何某將當時價值 30 萬余元房產一半,無償贈與顧某有悖常理,亦不符合客觀現實。何某在 2011 年想賣掉房屋,找顧某協商時,顧某不同意簽名,何某此時才知道權利被侵害,何某2012起訴主張權利,未超過兩年訴訟時效,判決訴爭房屋權屬全部歸何某所有。
因此,根據法院審判實踐,一方戀愛期間基于締結婚姻愿望購房并將房產登記為與戀愛對方共有,在雙方未能締結婚姻時,另一方未出資亦未償還按揭款的,應認定房屋產權歸出資方所有。
四、法律問題
“一生一世一雙人”并不是現代人的都采用的婚姻形式。很多夫妻在離婚時都要面對“離婚后房產如何分割”的問題,那么準夫妻買房需要注意什么呢?
如果房子登記在準夫妻雙方名下,但產權上未記載份額,雙方也沒有另外約定份額,則按共同共有一人一半。在訴訟中,誰主張誰舉證,沒有約定的按實際出資份額分割。因此,購房時,不要忘記對各自的出資額做個約定公證。
戀愛時兩人你好我好,可能不在意誰出多少錢這樣的問題,但戀愛關系不受法律保護,一旦兩人談崩,再來搞財產分割,就容易產生糾紛。因為大多數準夫妻在買房、裝修過程中的出資情況不同,有的房產證上只寫了一個人的名字,如果最后難以認定兩人的出資情況,就容易引起矛盾。戀愛期間購買的房屋,一般來說登記在誰名下,就歸誰所有。如果是兩個人合買(即登記在兩人名下,如果尚未取得產權證,則看購房合同上是否是兩人名字),則按照共有財產進行分割。如果房子登記在男方名下,但女方也出錢了,那么分手時,房子歸男方所有,但男方應當返還女方錢財。這里有個前提,即女方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支付了房款,如果沒有證據,也很難得到保障。
戀人婚前購房建議采用“聯名”方式,也就是把兩個人的名字都寫到房產證或購房合同上。聯名購房”的程序并不復雜,在購房合同買受人一欄中同時填入兩個人的名字和身份證號碼,等到辦理房產證的時候,男女雙方都向房管部門交納相關的證件。準夫妻婚前共同購房采用“聯名”方式,首先保證兩個人對房屋共同享有所有權。此外,個人一定要保存出資證據或兩人簽訂一份協議,證明自己在購房中的出資額度或比例等,以避免將來可能出現的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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