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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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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關于家庭暴力案例的法律淺析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0-18 點擊數:25
(一)案例
王某與金某2003年10月登記結婚,2004年11月生一女金小小?;楹蟪跗诜蚱薷星樯泻?,后因家庭瑣事產生矛盾,并多次發生毆打現象,于2009年7月起分居至今。2006年5月4日,金某寫保證書一份,載明:“茲保證再也不打王某,否則女兒和房產歸王某所有。”2008年7月30日,當地派出所接到王某報警后趕到雙方住地,發現其被金某打傷。王某以金某實施家庭暴力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與金某離婚,依法處理子女撫養問題和分割財產。訴訟過程中,王某提供證人出庭證明金某曾多次毆打自己,他們的女兒也對法官表示不喜歡爸爸,原因是爸爸金某經常毆打其和媽媽。訴訟中王某還提供了醫院病歷和照片證明金某存在家庭暴力。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王某提供的病歷、照片、金某書寫的保證書、證人、女兒的證言及派出所的出警記錄,已形成一系列證據鎖鏈,足以證明金某對王某多次進行毆打,實施家庭暴力,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王某的離婚請求應予準許。因金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妻子實施家庭暴力,過錯較大,雙方的共同財產按照7:3的比例分割。王某分得夫妻共同財產的70%,金某僅分得夫妻共同財產的30%。
(二)評析
家庭暴力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從而引起訴訟離婚的重要因素之一,也是破壞家庭和諧、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殺手,懲罰施暴者、保護受害人是立法和司法義不容辭的責任。因此,《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將實施家庭暴力作為導致夫妻感情破裂準予離婚的法定事由。區別于其他類型案件,家庭暴力具有極大的隱蔽性,因此取證比較困難,近親屬尤其是子女的證言往往成為家庭暴力案件中重要的證據形式。受到家庭暴力一定要保留好證據,針對正在進行的家庭暴力可以申請法院發出人身保護令。對有家庭暴力情形的,根據《婚姻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可以要求施暴者進行損害賠償,并在離婚財產分割時適當多分。
根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統稱“解釋一”):“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該條是目前對家庭暴力的權威界定,但該界定仍顯不清,不利于進行準確的司法認定。結合上述司法解釋及侵權責任法相關理論,筆者認為家庭暴力的構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行為主體與對象均為家庭成員。“解釋一”明確指出,家庭暴力是給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即家庭暴力發生在家庭內部,所以家庭暴力行為人與家庭暴力實施對象都只能是家庭成員,涉及家庭成員以外的人的侵權行為均不構成家庭暴力,而按一般的侵權處理。在我國,家是一個具有廣泛涵義的概念。但法律上講的家庭,從形式意義上講,就是指一戶人,即同一戶籍的成員集合;從實質意義上講,應是同住并共同生活的因血親、姻親及法律擬制形成的親屬團體。在這里應堅持實質標準,并且這一標準還有進一步擴大的趨勢,即同住并共同生活的同居關系以及非同住或共同生活的部分親屬也應囊括進去。作為準予離婚的法定情形,家庭暴力的行為對象不限于配偶,對于子女、老人等家庭成員的侵害亦可認定為家暴行為,作為準許離婚的法定情形。
(2)行為方式主要有身體暴力、精神暴力以及性暴力三種類型。“解釋一”通過列舉式與概括式并用的方法規定了家庭暴力的行為方式,包括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但這些行為僅僅表現為強制性的作為方式,雖然規定了其他手段,但也應解釋為與上述列舉方式類似的行為,這顯然不夠準確全面。不強制的不作為行為雖然不會造成身體傷害,但是會造成精神傷害,比如說故意冷落、帶第三者公然入室等行為,都屬于精神暴力的一種,其危害性不一定比身體傷害小。另外,經濟控制也是精神暴力的行為方式之一,所謂經濟控制,是指家庭中經濟優勢地位者通過控制家庭成員的經濟來源和支出來達到控制其人格的目的,這實際上是對家庭成員人格尊嚴的一種侮辱和踐踏,這類行為在司法實踐中也常常遇到,但是往往被人忽視。之所以將性暴力與身體暴力、精神暴力并列作為家庭暴力的行為類型之一,主要是因為這類暴力更為隱蔽,更需要加以強調。
(3)行為人應具有過錯。在侵權責任法上,行為人構成侵權行為一般以過錯責任為原則,只有在某些風險集中但又不易控制的特殊領域,才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并在法律條文中明確規定。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婚姻家庭糾紛辦案要件指南(二)》 第五節第十條對家庭暴力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構成要件作了進一步明確的規定:(一)向對方具有 《婚姻法》 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嚴重過錯行為;?。ǘ┱埱蠓綗o過錯; (三)相對方因該嚴重過錯行為而導致夫妻離婚。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家庭暴力是一種嚴重的過錯行為,這其中包含二層意思:一是家庭暴力行為以過錯責任為原則,二是家庭暴力行為實行過錯推定,只要行為人實行了暴力行為,即可推定行為人具有過錯,行為人無過錯的舉證責任在行為實施方。實行過錯推定有利于保障家庭弱勢群體的權益,因為家庭暴力發生領域具有私密性,基于多種原因,受害人往往難以及時取證,并且大多暴力行為本身就足以說明行為人具有過錯。
(4)客觀上造成受害人身體、精神或性等方面傷害。在日常生活中,夫妻難免因為這樣那樣的原因產生矛盾,從而影響雙方感情,一方面我們要保護家庭暴力受害者解除婚姻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我們也不能僅僅因為一些小打小鬧就認定為家庭暴力,俗話說的好,“床頭打架床尾和”,一味認定為家庭暴力而準予離婚既不利于改善夫妻關系,也不利于維護家庭、社會穩定。所以,在認定家庭暴力時,一定要有客觀上的傷害后果,一般來說身體上的傷害后果較為容易認定,但是精神上的傷害則不易認定,除了具有專業機構認定的傷害后果外,某些暴力行為雖然不劇烈,但是次數比較多,這類暴力行為應推定對受害人有精神上的傷害,同時性傷害只要達到一般人認可的程度即可認定。當然次數頻繁,后果較為嚴重的,則構成虐待。
(5)暴力行為與傷害后果具有因果關系。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應具有因果關系,才能構成侵權,因此家庭暴力的構成必須要求暴力行為與傷害后果具有相當因果關系,即暴力行為根據社會共同經驗,足以導致受害人的損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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