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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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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離婚案件中如何分割獨資企業財產?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0-19 點擊數:6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8條規定,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有財產時,應當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后,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2)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均不愿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根據司法實踐夫妻共同出資設立的企業,一般分二種情況:
其一,夫妻以各自所有的財產出資設立的企業。
其二,以夫妻共有財產出資設立的企業。
無論哪種情況,如果因夫妻雙方都不愿意繼續經營而涉及對企業財產的分割的,應按照有關企業清算的規定進行清算并償還債務及其他應當支付的費用后,對剩余的財產在夫妻之間按約定或出資比例子或者平均進行分割,并辦理企業注銷手續。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債務和支付其他費用的,如果企業的責任形式是有限責任,除法律規定的事由外,夫妻任何一方都有不再承擔責任,也無所謂企業的財產分割問題;如果企業的責任形式是無限責任,則應以夫妻共同財產支付上述債務和費用。
如果夫妻雙方都想繼續經營企業但又不愿意與另一方一起經營,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思,由于雙方當事人之間已經喪失了作為企業運營基礎的當事人互信,雙方共同經營已無實際必要,對企業進行清算也不太合適,應當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處理。比如,適合分立的,進行企業分立。不適合分立的,根據有利于當事人利益、有利于企業經營的原則,斟酌雙方當事人的經營能力和對企業的實際貢獻等因素判決企業由一方所有和經營,在對企業資產進行審計、評估后,按照企業凈資產(總資產減去企業債務)的一半(在雙方以各自所有的財產出資時則按照出資比例)補償另一方,并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或者由雙方同意的其他人取代未取得企業所有權和經營權的一方的地位,并根據前面的原則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