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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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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父母公證房子贈與兒子 離婚仍為個人財產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2-02 點擊數:48
生活中,很多父母會把房子贈與給自己的子女,當父母公證房產贈與給兒子后,兒子離婚時,房子怎么分割?房子屬于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父母公證房產贈與兒子,兒子離婚時仍屬于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不能進行分割。下面由律師在本文詳細介紹。
案情
梁某與張某于2000年7月登記結婚。梁某主張夫妻分居長達數年,雙方感情已經破裂,于是訴至法院要求離婚。
據了解,張某父母共有一套房屋,2004年,張某父母辦理贈與公證,自愿將涉案房屋的全部產權贈與唯一兒子張某,張某表示接受該贈與,后產權登記于張某個人名下。張某父母已先后去世,涉案房屋由張某一家三口居住,梁某與女兒居住一房間,張某居住另一房間。梁某主張該房是張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接受父母贈與的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故要求對房屋份額進行平均分割。
判決
法院認為,關于涉案房產,從張某父母及其在公證處所作的談話筆錄、《贈與合同》的內容及房產證登記的產權人情況看,張某父母將房產只贈與給張某個人所有的意思表示清晰明確,故應認定為張某的個人財產,梁某主張涉案房屋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缺乏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評析
符合五種情形屬個人財產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因此上述案例適用該條第三款,父母在贈與合同中明確了該房產贈與給張某一人,且贈與合同還經過公證,證明力更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