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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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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夫妻離婚分割財產,如何避免糾紛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2-02 點擊數:71
離婚訴訟是當前法院民事糾紛較多的案件類型之一。離婚訴訟中財產如何認定和處理,關乎當事人的利益,也往往成為離婚案件中最大的爭議點。離婚到底該如何分割財產,如何做才能預防財產分割糾紛發生,就此話題,律師在下文中予以詳解。
案例1.夫妻鬧離婚 法院采用競價方式分割房產
黨某與丈夫饒某2000年4月結婚。共同生活中常因瑣事發生矛盾,今年3月,原告黨某再次起訴離婚。平涼市崆峒區法院在審理中得知,夫妻雙方感情已破裂,在分割共同財產等問題上互不讓步,尤其是對婚后從他人處購得的一套尚未辦理過戶手續的單位福利房的使用權爭執激烈。
在聽取了雙方意見并征得同意后,辦案法官確定由競價過程中出價最高者取得該房屋使用權,再按最高出價認定房屋價值進行分割。最終,丈夫饒某以32萬元出價取得房屋使用權,同時支付給黨某50%的房屋價款,即16萬元,黨某放棄房屋使用權。
案例2.夫妻協議離婚 約定條款分割名下股份
某公司股東尹某與其前妻睢某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08年12月2日經四川省綿陽市中院判決離婚。離婚判決后,二人依法對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其中涉及尹某持有的發行人172.9715萬股股份的分割。雙方于2008年12月5日簽訂《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書》,其中約定:發行人 172.9715萬股股份中,121.68萬股歸睢某所有,剩余部分歸丈夫尹某所有。2010年8月,尹、睢就本次股權變更的事宜在綿陽市工商局辦理了相應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離婚時,夫妻財產如何分割才算公平?
夫妻離婚時,只分割共同財產,而夫妻個人財產歸各自所有。因此,當夫妻財產實行的是約定財產制時,分割的是夫妻約定共有部分的財產;當夫妻財產實行的是法定財產制,即夫妻雙方未對財產做出明確約定的,離婚時分割的是法定共有財產,而法定分別所有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離婚時并不分割。在進行財產分割時,原則上均等分割,但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如果在離婚時,一方可以證明另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離婚時的房屋分割問題是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焦點,是否有好的建議可以避免離婚時房屋分割糾紛的發生呢?
房屋作為特定的不動產是每個家庭財產的重中之重,因此離婚時的房屋分割問題也是當事人十分關心的問題。實際生活中,一方在婚前擁有一處或幾處房產的情況較為常見,婚后用共同財產還婚前房貸的情況也較為普遍。如果夫妻雙方能在婚前或婚內以書面協議的方式明示房屋的歸屬最好,但由于目前的傳統觀念以及夫妻情面,很少有夫妻會采用這種方式。所以,若在用一方婚前房產的婚后出售款再購房時,為避免發生不必要的糾紛,應注意:第一,購房時盡量采取轉賬的支付方式,這樣資金來源可以從銀行查出,若現金交易,資金來源以及資金的性質在產生糾紛時很難說清;第二,慎重保存婚前購房的買賣合同的原件及付款發票。
還有一種情況,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諸如房產等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述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法院可以判決該房屋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如同案例2中,協議離婚時又該注意哪些問題?
在協議離婚中,離婚協議書具有相當重要的地位。因為,對協議離婚來說,“雙方自愿”是前提條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則為必要條件。就財產問題而言,法律明確規定 “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故不能隨便反悔。
若離婚后又反悔了,要求法院重新分割財產的,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之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應由人民法院受理。”
協議離婚糾紛若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所以訂協議要三思而后行,涉及到大標的額的財產的分割,雙方還是謹慎行事。
離婚糾紛中,對于諸如股票、債券、投資基金等財產的分割時又該注意哪些要點?
首先,股權的分割應符合《公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關于分割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股權的特別規定。此類情況可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作為股東一方,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自己的配偶,需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還有一類,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
還有一類,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伙企業中的出資,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伙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另一種情況,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后,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雙方均不愿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能否請求再次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八條明確規定,“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可見,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其中一方可以請求再次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