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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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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離婚程序法律實務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1-17 點擊數:29
離婚案件律師
在婚姻法離婚部分,先向大家介紹離婚的基本知識,然后再以案例的形式和大家探討一下婚姻法離婚方面的若干問題?;局R分成三部分來介紹。
第一部分:結婚和婚姻的效力
結婚,又稱婚姻關系的成立,是指男女雙方依法定條件和程序,建立夫妻關系的雙方民事法律行為。年齡要求:結婚必須符合法定的條件,比如男女雙方都要達到年齡,男22歲,女20歲,沒有達到婚齡的不能結婚。程序要求:比如結婚雙方一定要到相關部門登記。對年齡的要求就是法律規定的實質要件,而登記則是形式要件。
一、結婚的條件
1、結婚必須達到三個法定條件
?。?)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一方對另一方的強迫或者任何第三人的干涉。婚姻是自由自愿的,不允許任何人的干預,包括當事人的父母,也不可以強迫兒女和別人結婚。
(2)雙方均達到法定年齡:男不早于22周歲,女不早于20周歲。
?。?)雙方均無配偶,以符合一夫一妻制度。無配偶包括三種情形:未婚、喪偶、離婚。
2、法律也規定的禁止結婚的情況
?。?)雙方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旁系血親計算時,首先從己身和該旁系血親分別上數至同源最近的直系血親。如果兩邊均為三代以內,則斷定該親屬為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如果其中一邊超過三代,則予以否定。計算時注意,應當包括己身的世代以及該旁系血親本身的世代。例如:計算己身和堂兄弟姐妹之間的代份,首先找出雙方的同源直系血親為祖父母,從己身上數至祖父母為三代,從堂兄弟姐妹上數至祖父母也為三代。兩邊均在三代以內,則斷定堂兄弟姐妹是自己的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2)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①正處于發病期間的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癥患者;
?、谛圆』颊呶唇浿斡?;
③重度智力低下,即癡呆癥患者;
?、苷幱诎l病期間的法定傳染病。
二、結婚登記
1、登記的效力
(1)我國法律規定,結婚必須要進行登記,經過結婚登記才能取得結婚證,這時才確立夫妻關系。
?。?)辦理結婚登記不能代理,就是說,結婚必須男女雙方都得到場,不能如同一般民事行為那樣可以找人代理。
?。?)在一些地方,存在這樣一種現象,就是兩個人舉辦了結婚儀式,但沒有進行結婚登記,沒有拿結婚證,就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了。這種情況,兩個人的權利義務得不到法律保障。所以補救的辦法就是去民政部門補辦結婚登記。
2、不予登記的情形:
?。?)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非雙方自愿的;
?。?)一方或雙方已有配偶的;
(4)屬于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3、登記機關
內地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
三、無效婚姻
1、無效的具體情形導致婚姻無效的具體情形有:
(1)重婚的;
?。?)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沒有達到法定婚齡的;
2、無效婚姻之訴
(1)如果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時,導致婚姻關系無效的情形已經消失了的,則法院將對此訴求不予支持。例如:某男已滿22周歲,某女只有19周歲,雙方隱瞞了年齡而取得了結婚證,兩年后,雙方發生矛盾,女方向法院提出申請宣告婚姻關系無效。兩年過去后,女方已滿21歲,導致婚姻無效的情形已經消失,所以法院將不予支持此請求。
(2)申請婚姻無效之訴提出后,法院查明確屬無效婚姻,應當作出宣布無效的判決。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
?。?)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制作調解書。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
四、可撤消婚姻
1、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違背真實意愿結婚的婚姻。
2、可撤消婚姻的撤消行使權只屬于婚姻關系中受到脅迫一方的當事人本人,別人沒有權利申請撤消。
3、有權撤消的機關有兩類:
?、倩橐龅怯洐C關
?、谌嗣穹ㄔ?。
五、婚姻被確認無效、被撤消后的效力
1、無效婚姻以及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2、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當事人所生子女,適用婚姻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第二部分:夫妻財產關系
一、法定共有財產
依據《婚姻法》第17條的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這就是所謂的“法定共有財產”。具體包括: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例如:一個男人做生意,賺了很多錢,他的經營所得的也應當是夫妻的共有財產,即便這個男人存了私房錢,這個錢的所有權還是夫妻兩個人共有的。
3、知識產權的收益;包括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確定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例如:某男和某女是夫妻,某男寫了部長篇小說,交出版社出版,和出版社簽了出版合同,約定一出版就給某男20萬元稿費,可是,在付稿費前夕,這兩個人離婚了。這20萬是夫妻共有財產。因為,這屬于知識產權的收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已經簽定了合同,小說是肯定出版的,20萬元稿費是一分也不會少的,這就屬于“已經確定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所以是屬于夫妻共有財產的。
4、繼承、受贈所得財產,除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5、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二、法定個人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傷害所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是這類費用不是純粹的財產,它們包含了很強烈的人身性,應當是屬于個人專有;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
【案例】甲訴乙離婚案,甲婚前喪父,繼承已經開始,但因發生糾紛,他未實際取得遺產。在此期間他與乙結婚,婚后半年,甲才分得遺產。乙在訴訟中提出應平分遺產,貌似“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實際上其財產權利已在婚前取得,不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三、約定財產制
1、約定財產制的指夫妻可以自由約定婚前和婚內財產的所有方式,這是法律充分尊重人的自由的表現。
2、如果夫妻雙方有約定財產的所有方式,其約定的效力比法定的高,除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才按照法律規定來確定所有以及進行分配。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前和婚后財產各自分別所有,或者共同共有,也可以約定部分分別所有,或者部分共同共有。總得來說,是很靈活的。
3、夫妻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案例】甲男與乙女是一對夫妻,訴至法院請求離婚。甲男是雙腿殘疾人。甲男和乙女因感情不和分居已三年。乙女主張:甲男之所以能在國內外殘疾人運動會上多次獲得獎牌,與她的支持照顧時分不開的。甲的獎牌應分她一半,其他財產依法分割。法院經審理認為,二人感情確已破裂,但甲所獲獎牌屬于個人榮譽的象征,歸甲個人所有。其余財產平均分割。
【案例】甲男與乙女離婚案。甲在畫院工作,有一些繪畫書法作品,其中一部分已經售出。乙提出要將甲的全部繪畫書法作品作為夫妻共同財產折價分割。對此,法院按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釋:離婚時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歸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照顧。作出判決:對于甲已售出的作品而得到的款項列為夫妻共同財產,未售出的繪畫、書法作品判歸本人所有。對于乙的付出,可從其他財產中給予適當補償、照顧。
五、夫妻債務
1、夫妻共同債務:是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扶養、贍養義務以及夫妻一方或雙方治療疾病等需要所負的債務。
(1)夫妻共同債務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夫或妻一方死亡,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法院應當支持。
2、夫妻個人債務:夫妻一方非為共同生活所需而負擔的債務。
?。?)例如:
?、匐p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債為目的的除外;
②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垡环轿唇泴Ψ酵?,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夫或妻婚前所負的債務;
?、芤环綖闈M足私欲而揮霍所欠的債務等。
?。?)夫妻個人債務應由本人償還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生活的除外。
【案例】某縣個體戶,家中擁有大小汽車幾輛及各種高檔電器、家具、豪華住宅,但拒絕償還拖欠的貸款。法院準備采取強制措施,以物抵債。當審判人員調查核實時,發現債務人正與其妻辦理離婚手續,雙方協議將大部分財產歸女方所有,而他因此失去償債能力。對這種故意逃避債務的協議,應當認為無效。
第三部分:離婚
婚姻關系的終止其實有兩種情況:一方死亡和離婚。離婚是夫妻雙方依照規定解除婚姻關系的行為。離婚分為兩種: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離婚后,婚姻關系不復存在,夫妻權利義務也隨之終止。就人身關系而言,均取得再婚的權利;就財產關系而言,應進行分割;就子女關系而言,應確立撫養、監護、探望等諸多事宜。
一、我國離婚的兩種形式:
1、協議離婚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橐龅怯洐C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2、訴訟離婚
?。?)訴訟離婚是指夫妻單方提出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或者雖然雙方都同意離婚,但在共同財產的分割或對子女的撫養、教育等的問題上未達成協議,離婚訴訟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遞交離婚訴訟狀。
?。?)人民法院受理后一般采取兩種方式解決:
①調解離婚,是指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在法院的調解下,就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達成一致,人民法院批準其離婚并制作離婚調解書,作為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法律文書;
?、谂袥Q離婚,是指人民法院在調解無效的情形下,就離婚案件的具體情況就夫妻共同財產和子女撫養等作出離婚判決。
3、對于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當事人如何進行選擇
(1)民政部門協議離婚程序便捷,當事人可首先考慮。但是協議離婚的前提條件是雙方都同意離婚,并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承擔等各種問題必須全部達成一致意見,否則,民政部門不予辦理協議離婚手續。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第十一條: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俦救说膽艨诓?、身份證;
?、诒救说慕Y婚證;
?、垭p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需要注意的是,離婚協議一經簽訂對雙方同樣具有法律約束力?!痘橐龇ń忉專ǘ访鞔_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法律從程序上保障協議離婚當事人有就協議反悔的權利,但當事人一方除非能夠提供充分證據證明當時是在受脅迫、欺詐的情況下所簽訂,一般情況下法院是不會輕易支持當事人撤銷請求的。所以離婚協議的簽署,應十分慎重。
【案例】甲男與乙女是結婚并生下一女,后二人感情不好協議離婚,2000年到區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離婚協議上寫明:雙方自愿離婚,女兒隨母親,甲每月給女兒生活費500元,直到女兒長大成人。另外,由于乙女離婚后沒有房子,甲一次性補助乙10000元,這筆錢自雙方辦理完離婚手后2個月內給付??墒前肽赀^去了,甲一直都沒有履行。問乙能否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分析】離婚協議屬于當事人自愿協商達成一致而產生的,即使在婚姻登記機關作了登記,也不屬于可有法院強制執行的法律文書。根據《婚姻法》第31條: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橐龅怯洐C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本案,甲乙自愿離婚,當甲不履行協議內容時,乙可以采取兩種辦法救濟:一是自己要求甲盡快履行,二是憑借手中的離婚協議向法院起訴。也就是說,在婚姻登記機關達成的離婚協議,一方不履行時,另一方不能據此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只能向法院起訴。
?。?)夫妻一方堅持不離或雖同意離婚,但對子女撫養或財產分割達不成協議的,只有通過法院訴訟離婚。
二、對兩類人的特殊保護
(1)現役軍人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必須征得軍人同意。
排除一種特殊情況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注意,重大過錯,指的具體是三種:
?、僦鼗榛蚺c他人同居、
②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③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女方有三種情況,男方不能提出離婚:
?、倥綉言衅陂g;
?、谂椒置浜笠荒陜?;
③女方中途停止妊娠,比如流產,之后的6個月內,男方都不可以提出離婚。
有下面兩種情況的,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倥教岢鲭x婚的;
?、诜ㄔ赫J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請求的。這是個靈活掌握的問題,法律在任何時候都不是機械的。
例如:夫妻雙方矛盾尖銳到了一種再不離婚就會危及到一方生命、嬰兒生命的情況;又比如女方懷孕、分娩的嬰兒是與他人非法性關系所致。
三、子女問題
1、監護
?。?)兩個人離婚以后,雖然夫妻關系解除了,但是,父母和子女的關系是不能因父母的離婚而消除的。所以,離婚后,父母對子女仍負監護職責。
(2)離婚后,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與非共同生活一方所承擔的監護責任則是不相同的。
例如:根據《<民法通則>意見》第158條規定,夫妻離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權益的,同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只有在獨立承擔確實有困難時,才可責令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擔民事責任。強調的是,必須是在共同生活一方“獨立承擔確實有困難”時才能向另一方要求。
2、撫養權
(1)離婚后,一方撫養子女的,另一方負擔必要的撫養費;撫養費用包括但不僅限于子女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
(2)撫養費的多少及期限,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法院判決;判決后,子女在必要時有權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原定數額的要求。
3、探望權
?。?)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一方,擁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則有協助義務。
?。?)如果發生法定事由,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具體事由由法院裁量。
四、財產處理
1、共同財產處理對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才由法院依照照顧子女和女方的權益的原則判決。
離婚時,一方有隱匿、變賣、毀損共同財產或企圖侵吞另一方財產的,對有過錯的一方,法院可以判決其少分或者不分。如果是在離婚之后才發現上述行為的,可再次起訴要求再次分割共同財產。注意,這個是有訴訟時效的限制的,從發現這些現象存在之次日起算,兩年內提出。
2、補償權約定財產分別所有制,一方因撫育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請求補償,另一方應予以補償。
3、經濟幫助義務離婚時一方生活困難,即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或無住處的,有權請求另一方從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幫助的形式可以是金錢、財物,也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所有權。
五、損害賠償請求權
1、有以下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重婚的;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實施家庭暴力的;
?。?)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2、離婚訴訟當中的無過錯方享有請求權。另一方,即存在過錯的一方就是責任人。
3、請求在發生條件:以判決準予離婚為前提,如果沒有判決離婚,則不發生損害賠償;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法院不予受理。
4、承擔責任的性質: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5、請求方式:
?。?)離婚訴訟的原告為無過錯方,原告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賠償請求。強調必須是在提起離婚之訴的“同時”。
?。?)但若離婚訴訟的被告為無過錯方的話,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單獨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被告一審時未提出,二審期間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法院應當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1年內另行起訴。
第四部分:案例分析
一、子女結婚,父母為其買房提供資助的定性問題
【案例】王小姐與李某結婚3年,因感情不和準備離婚。2年前,李某的父母出資30萬元購買一套住房,產權在丈夫李某的名下。離婚時他們對該套房屋的歸屬發生爭議,丈夫李某認為,在他名下的房屋是由他父母出資購買的,應歸他所有。而王小姐認為他說的沒有道理,應該對該房產進行平均分割。
【分析】子女結婚,雙方父母為其買房提供資助,這是目前各地都普遍存在的一種現象。這樣的出資行為,其性質在婚姻法上到底如何界定?算贈與,還是算借貸?如果是贈與,那么是對自己一方子女的個人贈與,還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這些問題,都是這一類為子女出資買房的父母們普遍關心和關注的。如果父母把房屋購買在自己名下,只是讓子女居住,那毫無疑問房屋產權與子女無關,不屬于這里所要討論的范疇。我們所說的情況,到底是贈與還是借貸,要看能否依法認定為借貸關系。如果有書面借條或口頭協議能證明是借貸關系,則可以按借貸處理。反之,不能證明為借貸的,該項出資一般被認定為贈與。
至于該項出資是對一方的贈與還是對雙方的贈與,在《婚姻法解釋(二)》中有相關規定。該解釋第22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另外,我們認為,一般情況下,要證明是“明確表示”過的,則需要有書面贈與協議。最好經過公證,否則在將來的離婚訴訟中要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案中,對于李某的父母因買房而出資的20萬元,在法律上屬于一種贈與行為,除非李某父母在贈與時,明確表示贈與李某個人,否則應當認定是對夫妻二人的贈與。綜上分析,李某名下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由雙方共同分割。
二、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可以與原配偶自行恢復夫妻關系么?
【案例1】甲因失蹤下落不明,經家人多次尋找,均無音訊。后經妻子乙申請,法院宣告甲死亡。3年后,甲突然從外地回來,卻發現,乙與丙結婚了,但又已離婚。在這種情況下,甲可以自行恢復與乙的關系么?
【分析】被宣告死亡的人與其配偶的婚姻關系自宣告之日起消滅。死亡宣告被撤銷后,若該配偶尚未再婚的,婚姻關系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若已經再婚的,即使再婚后,該配偶喪偶或又離婚的,夫妻關系也不能再自行恢復;如果配偶愿意與受撤銷宣告人重新結合,則必須重新辦理結婚登記。本案,甲和乙的婚姻關系不能自行恢復。如果愿意復婚,則必須辦理結婚登記。
【案例2】甲乙自由戀愛結婚,婚后,甲外出打工,連續五年未回家,且毫無音訊。乙想離婚怎么辦?
【分析】公民下落不明滿2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滿2年,另一方可以在提起離婚訴訟前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離婚。此時,只能采用訴訟離婚的方式。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下落不明人失蹤或者死亡的,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經公告沒有音訊的,可缺席判決離婚。
三、可撤銷婚姻
【案例1】甲男,經人介紹認識了乙女,后兩人確立了戀愛關系。交往一段時間后,乙女發現甲男有賭博惡習,于是決定解除戀愛關系。甲男十分氣憤,揚言如果乙女不嫁給他就殺她全家。乙女害怕甲男真做得出來,就和他登記結婚了?;楹?個月,甲男因犯罪入獄。乙女終于可以擺脫了,但由于害怕甲男出獄后報復,不敢去法院。于是,她的朋友就代她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夫妻關系。
【分析】因脅迫而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在法定期限內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婚姻。
結婚是人生的大事,每一位公民對自己的婚姻都有完全的自主權?!痘橐龇ā?1條規定:因脅迫而結婚的,受脅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這里講的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健康、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要挾,迫使另一方違背真實意愿結婚的情況。因受脅迫結婚的,法律將撤銷婚姻的請求權賦予受脅迫一方的當事人本人,由他來決定是否行使該項權利。
本案,乙女因受脅迫與甲男結婚,屬于可撤銷婚姻的范圍,如果決定撤銷該婚姻,可以在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由她本人向法院起訴,而不能由她朋友代替。
【案例2】李女士被人販子拐賣給貴州一山區農民趙某為妻,在趙某的強迫下,兩人于2005年5月去民政部門登記結了婚,李女士本不想留在當地,后來覺得趙某對她還挺好,又舍不得丟下孩子,想來想去,也就不走了。2008年9月,李女士發現趙某染上賭博的惡習,對家庭和孩子越來越不管不問。后李女士就以受脅迫結婚為由申請撤銷該婚姻,問:李女士能勝訴嗎?
【分析】當事人在受脅迫結婚的情況下,當事人行使撤銷權必須在一年內行使,否則,就視同放棄撤銷權。本案中,李女士應2005年5月至2006年5月期間去申請撤銷婚姻。但是,李女士放棄了一年內行使撤銷婚姻的權利。李女士在2008年去申請撤銷婚姻時早已超過了一年。因此,李女士的訴訟請求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李女士如果想解除婚姻關系,可以和趙某協議解除婚姻關系,也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婚姻關系。
四、補辦結婚證是否可以將遺產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案例】1995年1月李某和王某按照當地習慣舉行了盛大的結婚典禮,當時雙方均符合法定婚齡,但沒有登記。95年12月王父去世,王父生前有一套別墅價值200萬。1996年王某與李某到民政局補辦了登記。2004年因感情不合協議離婚,但就王父遺產歸屬產生了糾紛。李某認為別墅系夫妻共同財產,應均分。王某認為別墅是95年12月繼承父親的,當時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李某對其父遺產沒有權利繼承,不能分割給他。請問:別墅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么?
【分析】《婚姻法解釋(一)》第4條規定:男女雙方根據婚姻法第8條規定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實質要件時起算。也就是說,雙方補辦結婚登記的,結婚日期自雙方達到法定婚齡、符合法定結婚實質要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時開始。本案,別墅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依法予以分割。
95年舉辦婚禮時沒有登記,應屬于未婚同居行為。但后來補辦了登記,由于婚禮時雙方已具備了結婚實質要件,因此登記的婚姻的法律效力可以溯及到95年1月。其父是95年12月去世的,其留下遺產沒有明確說明給予王某個人所有,即視為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離婚時,按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五、夫妻的財產約定對第三人有效力么?
【案例】甲男與乙女是夫妻,乙女與丙簽訂借款合同,后借款到期無力償還,丙訴至法院,訴訟中甲提出夫妻有書面約定,二人經濟獨立,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不予以償還欠款。問:這樣的約定對丙有效力么?
【分析】夫妻的財產約定是夫妻雙方對其財產的一種處分,對夫妻雙方當然有約束力。
《婚姻法》19條第3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由此可見,夫妻的財產約定只有在夫或妻對外負有債務,并且第三人知道該約定時,才對第三人有效。對于第三人不知道該約定時,則對第三人不發生法律效力。至于如何認定第三人知道該約定,應由夫或妻一方負舉證責任。如果夫妻一方有證據證明第三人知道夫妻之間存在關于財產各自所有的約定,那么該第三人(債權人)就不能要求另一方償還。
本案中,甲乙無法提出證據證明丙知道該約定,則財產約定對丙無效,甲亦應承擔償還責任。
六、子女撫養問題
【案例1】甲男與乙女感情不和離婚。雙方在子女撫養問題上產生了分歧:女青年乙認為孩子男方有不良嗜好,由自己撫養更利于孩子成長;男的認為離婚由乙提出,故乙要在孩子撫養問題上做出讓步。
【分析】《婚姻法》36條規定: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的,由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因其他原因,子女無法隨母方生活的。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無不利影響的,可以準予。
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由此可見,本案孩子判給女方較為合理。
【案例2】2000年法院判決甲與乙離婚,孩子丙歸母親乙撫養。判決生效后不久,甲又組成了新的家庭。因離婚后心情不好,乙常拿丙出氣,打罵他。2001年,乙因車禍身體殘廢,日常生活全靠其弟弟一家照顧,甲見乙已無力撫養丙,要求其把孩子交給他撫養,乙不同意。2002年,甲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變更兒子的撫養權。問能否得到支持?
【分析】此案涉及到離婚后子女撫養權的問題,根據我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離婚訴訟時子女的撫養權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判決,法院判決歸誰撫養就歸誰撫養,一般不能改變。但為了保護兒童的合法權益,使兒童能夠健康成長。對于一些特殊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若干問題的具體意見》第十六條又作了一些規定:
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行為的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響的;
?。?)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的;
?。?)有其它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本案符合第一種第一和第二種情形,變更撫養權的訴訟請求應得到支持。
七、想離婚,到哪個法院打官司?
【案例】甲乙想通過訴訟離婚。甲乙家住A省B市C區,本區內有C區法院,B市中院以及A省高院,該向哪一個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分析】離婚訴訟的一般管轄原則是級別上由基層法院管轄,地域上由被告住所地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本案,C區法院是管轄法院。
八、離婚訴訟中,法院裁定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當事人能否再次起訴?
【案例】甲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要求解除與乙的婚姻關系。法院受理之后開庭審理,在庭審中,因甲乙發生口角,甲一氣之下,憤然離去,不顧法官的勸導中途退庭。法院因此作出裁定,原告自愿撤訴。2個月后,甲再次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分析】在離婚訴訟中,法院裁定準許撤訴后,6個月后原告仍有權就原來的訴訟請求重新提起訴訟,6個月內,原告再次提起訴訟的,必須舉證證明有新的情況新的理由。但非撤訴方當事人不受此限。這里的新情況新理由一般包括夫妻關系進一步惡化,可能引起兇殺、自殺;或發現對方有重婚,非法同居行為等。但法律對此并未作出具體規定。本案,甲在6個月內再次提起離婚訴訟,必須舉證存在新情況、新理由,否則,法院不予受理。而如果此時,乙提起離婚訴訟則不受此限。
九、在上訴期間內,被判決離婚的一方當事人能再婚么?
【案例】人民法院判處甲和乙離婚,甲不服離婚判決,提出上訴。在上訴期間,乙與第三人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分析】在上訴期間一審判決并未發生法律效力。只有離婚判決過了上訴期間,婚姻關系才算正式解除。否則上訴期間內,一方又與第三人結婚,便構成重婚行為。這樣做違反了婚姻法一夫一妻的原則。
十、女方中止妊娠后,男方可以起訴離婚么?
【案例】甲男與乙女2000年結婚,生有一女,后乙又懷孕,因害怕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在未征得丈夫同意的情況下,做了人工流產手術。甲男知道后非常生氣,向法院提離婚訴訟。
【分析】《婚姻法》34條規定:女方懷孕期間和分娩后一年內或者中止妊娠后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離婚訴訟。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也就是說一般情況下,女方懷孕期間和分娩后一年內或者中止妊娠后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離婚訴訟。但女方可以提,而且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請求時,也不受此限。根據司法實踐,“確有必要受理”主要是指在法定期間,雙方確實存在不能共同生活的重大而急迫的理由,如一方可能危及他方生命或者女方懷孕是由于與他人通奸所致等。在這種情況下,為防止矛盾激化出現意外,法院可以受理男方的訴訟請求。
十一、離婚案件中夫妻之間訂立的“忠誠協議”有效么?
【案例】甲男與乙女結婚并簽署了一份忠誠協議,后乙女發現甲男與她人有染,有違反忠誠協議的行為,訴至法院要求按約定賠償50萬。
【分析】夫妻忠實義務是婚姻關系最本質的要求。我國婚姻法第4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雖然,有違反夫妻忠誠協議的行為而尚未達到重婚、與他人同居等嚴重程度的一方如何承擔責任法律未作具體規定,但法律也未明文禁止當事人自行約定。夫妻忠誠協議實質上是對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實責任的具體化,符合婚姻法的精神。而且,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也未損害他人利益,因而應受法律保護。
十二、妻子擅自墮胎,丈夫有權請求賠償么?
【案例】甲男與乙女是夫妻,雙方因家庭瑣事矛盾,乙女氣憤回娘家生活,期間做了流產手術。甲男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要求離婚,并要求乙女賠償擅自墮胎的精神損失費2000元。
【分析】乙女不應當賠償甲精神損失費。理由是:《婦女權利保障法》51條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對于生育與不生育的權利,國家法律賦予婦女進行決定。乙女流產手術的行為是合法的,不存在對甲的精神損害賠償的問題。
十三、離婚時發現另一方有私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時,該怎么辦?
【案例】甲乙夫妻感情不和,甲多次提出與乙協議離婚,但乙堅決反對。甲于是決定向法院起訴請求離婚。乙知道后很生氣,告知甲:既然要離婚,那么所有家產他一分也得不到,他將全部賣掉。問:如何處理?
【分析】離婚時一方對夫妻共同財產有非法隱藏、轉移、變賣或者毀損行為的,可以申請法院采取財產保全。財產保全分為訴前財產保全和訴中財產保全。離婚案件中,一方發現另一方可能私自處分共同財產的,就可以在訴前或者訴中申請法院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保全。本案,甲可以及時向法院申請。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申請財產保全應當慎重。只有在證據充分且非常必要的情況下,才能申請。否則,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對于離婚后又發現對方有私自處分共同財產的行為的,當事人可以請求再次分割共同財產。請求再次分割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自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十四、借婚姻索取財物,離婚時要返還么?
【案例】甲男與乙女結婚,婚前應乙女家要求給了5000元彩禮,婚后共同生活一年,乙女起訴離婚,甲男要求返還彩禮能否得到支持?
【分析】已經結婚并共同生活的夫妻,如果生活沒有特殊困難,不能在離婚時要求對方返還彩禮?!痘橐龇ń忉專ǘ返?0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對方按照習俗給付彩禮的,只有三種情形: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也就是說,對于已經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只有雙方確未共同生活的或者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才可以在離婚時要求對方返還彩禮。本案,已結婚并共同生活,故返還請求不能得到支持。
十五、離婚損害賠償包括哪些情形?
【案例】2002年甲乙經人介紹結婚,婚后有一子,2005年甲男與單位同事丙關系密切并發展為同居。06年乙起訴與甲離婚,乙提出甲與他人同居嚴重違反了夫妻義務,要求甲賠償損失1萬元。
【分析】婚姻法第四十六條共規定了四種離婚賠償情形,即:(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重婚有兩種情況: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指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二是事實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根據《婚姻法解釋(一)》,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遺棄”,是指對于老年、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
可見,婚姻法賦予了無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有過錯方承擔損害賠償除應具備以上過錯之外,還應具備:因上述違法行為直接導致離婚。如果不起訴離婚而單獨提起損害賠償要求的,以及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中,當事人的損害賠償要求,不予支持。再就是受害方因為另一方的上述行為受到了物質、人身、精神方面的損失。本案完全符合上述規定,應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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