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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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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的離婚訴訟程序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1-21 點擊數:42
成都離婚訴訟律師:沈輝
一、案情
今年40歲的邵某患精神疾病6年了,近兩年病情惡化,徹底失去理智,家人看管不周,即外出傷人。其丈夫陳某無奈之下將其鎖在一間小屋里,大小便均在屋內解決。由于長期不見陽光,也無法與外界交流,邵某病情愈來愈重。后來,陳某由于要外出打工,將邵某交與其18歲的女兒和邵某70多歲的老父親照料。不久,陳某認識了同在縣城打工的楊女士,自感兩人情投意合。為達到與楊女士結婚的目的,陳子祥單方在民政局辦理了離婚證。當他帶著楊女士和離婚證回家后,邵某的鄰居和親人都感到陳某的做法太離譜了。邵某的父親得知該情況后,以邵某名義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陳某的離婚證。
二、審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查明:陳某為了達到離婚目的,找本村村民冒充邵某,二人持結婚證、離婚協議書、身份證等手續到當地民政局辦理協議離婚。而民政局有關工作人員也未認真審查相關證件,即為陳某、邵某辦理了離婚證。法院得知真相后,判決撤銷民政局之前頒發的離婚證。
三、分析
對于像邵某這樣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精神障礙患者,應如何保障其婚姻權利呢?如果其不能辨認自己行為、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其配偶卻想離婚,但精神障礙患者家屬不想其離婚怎么辦呢?實踐中,很多精神障礙患者的直系親屬頗為困惑。精神病人有三種,不同情況離婚程序也不同
在法律上,精神病人分為三種:一是完全不能辨認自己的行為的;二是不能完全辨認自己的行為的;三是有時能夠辨認,有時不能辨認自己的行為的。根據精神病人的病情程度,在生活等各方面分為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尚有一部分自理能力三種情形。精神病人在訴訟中能否被確認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直接關系到精神病人在訴訟中的各項訴訟活動是否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以及如果離婚,對方應一次性給予精神病人數額多少的經濟幫助款額的問題。
一般而言,精神障礙患者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辦理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因此,精神病人本人或者配偶要求離婚的,只能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離婚。
離婚訴訟中,精神病人的民事訴訟活動需通過其法定代理人代為進行。也即根據法律規定,精神病人可通過間接訴訟方式進行民事訴訟活動。法院應當依法傳喚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怎樣認定離婚訴訟中一方為精神病人?
在司法實務中,對精神病人的認定,法院一般委托司法精神病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精神障礙患者是否患有精神病,以及所患精神病的病情輕重程度,應以司法精神病學鑒定為根據,即采用醫學鑒定標準確定。訴訟中當事人為證明肯定或否定患有精神病,須向法院提供證據材料,通常法院以鑒定結論來認定利害關系人所提出的一方當事人是否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離婚時對精神病人一方應予以經濟幫助。離婚,是合法有效夫妻關系的消滅,夫妻間的扶養義務亦隨之消失。離婚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婚姻法第42條)。精神病人不管被確認為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還是部分不能自理,均符合法律規定的一方生活困難的情形,對方在離婚時應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或者一定的財產,以保障精神病人離婚后的正常生活,維護社會秩序。一方給付經濟幫助,要根據當事人的經濟承受能力和當地的生活水準確定,如負有給付義務的人在經濟上確有困難,可采取分期償付的方式。
在離婚訴訟中,法院分割離婚財產時,應適當給精神病人多分,并判定另一方離婚后給予某些護理和照顧。我國婚姻法第20條規定:“夫妻雙方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對精神病人未盡扶養義務的,以及精神病人因治療所支出的醫療費,以及必要的、合理的生活費,精神病人及其利害關系人有權向法院行使給付請求權,要求對方及時支付。總之,目的是為了切實保護離婚訴訟中精神病人一方的各項合法權益。據了解,經各方協調,縣民政局已將邵紅麗納入當地低保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