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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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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離婚知識攻略(一)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1-09 點擊數:26
離婚律師
一、離婚和離婚的基本要求
離婚,是指配偶雙方在生存期間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行為。其基本要求有四個方面:一是在時間上,離婚只能發生于配偶雙方生存期間,如有一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則不存在離婚;二是在主體上,離婚只能由具有夫妻身份的男女雙方自己行使。即只有夫妻才能提出離婚,任何人都不能對他人的婚姻關系提出離婚主張;三是離婚的前提,應該是有合法婚姻關系存在,非法同居關系,或以欺騙、弄虛作假等手段取得結婚證的無效婚姻,不能按離婚來解除;四是離婚必須符合法定離婚條件,履行法定的離婚程序,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雙方自愿離婚,在財產和子女撫養方面取得一致的意見,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申請時,應持戶口、身份證、所在單位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離婚協議書、結婚證。婚姻登記機關依法對離婚申請進行審查,自受理之日起一個月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系。
雙方雖然自愿離婚,但因財產分割或子女撫養沒有取得一致意見,或是男女一方提出離婚,可直接向被告方戶口所在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法院對雙方要經過調解,如調解無效,則以判決方式解決
二、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感情確已破裂?
關于離婚條件.《婚姻法》有如下規定: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那么,如何認定感情破裂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此條與新婚姻法第32條二款四項規定不同,已不再適用--編者說明)。
8.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什么叫過錯方?一方有上述第一至第三種行為稱為過錯方,對于過錯方提出的離婚,法院仍應堅持以是否感情破裂為標準決定是否判決離婚。凡雙方感情尚未破裂的,過錯方愿意接受調解和好,無過錯方及其子女對有過錯一方持諒解和爭取的態度,法院應該判不離。如雙方感情確實無法挽回,過錯方堅持不接受和好的調解,則不能勉強一方不愿維持的婚姻,否則,會違背兩人的根奉利益。這時,要著重對無過錯方進行自強、自重、自愛和自立的教育,防止意外或惡性事件的發生。
是否分居滿兩年就視為感情破裂?分居有兩種情況,一是因社會原因造成地理空間上的夫妻兩地分居;二是由于感情不好,人為造成分居的。第一種情況,不能作為感情破裂的依據,第二種情況,如調解無效,應視為感情破裂。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矛盾激化、離婚不成而形成的分居,往往是堅決要求離婚的一方造成的,因而,不愿離婚的一方認為這是對方在制造離婚條件。我們認為,不管是雙方的自愿分居還是一方的主動分居,首先是因有了感情裂痕,而分居滿兩年說明夫妻在比較長的時間不堪同居,夫妻關系確實無法挽回,即使一方不愿離婚,但另一方已不愿與之生活,勉強維持對雙方都是痛苦的事,過去的司法解釋,以三年分居為離婚條件,經過多年的審判實踐,認為三年太長,以兩年為宜。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指哪些?主要指:一方被追究刑事責任,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婚后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精神病而與之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等。
女方在兩種情況下,男方是不準提出離婚的,一是女方在懷孕期間和分娩后一年內;二是女方按照計劃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術后六個月內。但是,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要求的除外。
此外,根據新婚姻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如果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無須得到軍人同意。這里的重大過錯,一般是指家庭暴力、“包二奶”、遺棄等嚴重違法行為。
三、無效婚姻和可撤消婚姻
修改后的婚姻法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1、重婚的;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齡的。修改后的婚姻法還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法律明確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關于無效婚姻的第二項規定中也包括了姻親關系,第三項規定醫學上認為不應該結婚的疾病是指哪些疾病呢?我國《婚姻法》規定:“患麻瘋病未經治愈或其他醫學上認為不應該結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結婚。”其他醫學上認為不應該結婚的疾病,婚姻法并未一一列舉。一般主要是指,花柳病、精神病、有生理缺陷而不能性交、先天性癡呆以及其它已被證明不應結婚的傳染病或遺傳性疾病。麻瘋病和花柳病屬于惡性傳染病。不僅傳染而且遺傳,并非不可治愈。法律僅限于禁止未治愈者結婚。精神病患者因為沒有正常的認識能力,也沒有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不能履行婚后應盡的義務,在未治愈前也是不能結婚的。精神病的種類很多,一般都不能結婚,但對某些輕度的、間隙性精神失常者,只要對方完全了解病情并雙方自愿,應允許結婚。因為生理缺陷而不能性交,未經治愈也不應結婚。若雙方均有生理缺陷,仍要求結婚,相互可以依靠,那么可作為例外準予結婚。此外,先天性癡呆及患其它已被證明不宜結婚的傳染病或遺傳性疾病,原則上不準結婚,后者在未治愈前不準結婚。因此,男女雙方在戀愛過程中,對于雙方的身體情況,應進行必要的了解。醫療機構在進行婚檢時也要嚴格把關,不能馬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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